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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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713號聲請人 高月桂
劉曉穎
劉家豪
劉家銘 劉家淵 劉家源
林子晴 聲請人 林子賢 法定代理人 林藝信
劉曉穎聲請人 劉語庭
劉鴻宇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劉家豪
林青毅 聲請人 劉鴻恩
劉鴻樂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劉家銘
謝惠瑜 聲請人 劉盛昌
劉盛文 劉盛斌 被繼承人 劉盛貴 (亡)
生前最後住所: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鄰○○000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劉盛貴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盛貴於民國111年7月4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