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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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90號原告 蔡綉彩 被告 蔡昕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昕遑、 范姜鈞黃瓊儀袁騰煬 (原名 袁金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昕遑住址「桃園市○鎮區○○街0巷00○0號」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鎮區○○街0巷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卷附戶籍資料,其址應為「13之4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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