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5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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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5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之犯罪動機,告訴人遭侵占財物價值非鉅(據告訴人指陳約值新台幣5千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尚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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