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920號上訴人觀音飛瀑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即土地面積七千八百四十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鄰近土地最低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元計,共一百零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