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29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拍字第132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