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九0號
原告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秀順 │復華銀行博愛分│000000000│ 陸萬 元│九十二年十月一日│0000000│││││行│四二七0│││││├─┼────────┼───────┼─────────┼────────┼───────────┼────────┼──┤│2│葉秀順│復華銀行博愛分│000000000│ 陸萬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0000000│││││行│四二七0│││││├─┼────────┼───────┼─────────┼────────┼───────────┼────────┼──┤│3│葉秀順│復華銀行博愛分│000000000│陸萬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0000000│││││行│四二七0│││││├─┼────────┼───────┼─────────┼────────┼───────────┼────────┼──┤│4│葉秀順│復華銀行博愛分│000000000│陸萬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0000000│││││行│四二七0│││││├─┼────────┼───────┼─────────┼────────┼───────────┼────────┼──┤│5│葉秀順│復華銀行博愛分│000000000│陸萬元│九十三年二月一日│0000000│││││行│四二七0│││││├─┼────────┼───────┼─────────┼────────┼───────────┼────────┼──┤│6│葉秀順│復華銀行博愛分│000000000│陸萬元│九十三年三月一日│0000000│││││行│四二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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