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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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11日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與債權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時,不論收入是否穩定,是否有工作收入?每月平均收入之金額約為多少?現是否有固定收入?金額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上開協商成立時迄今均無收入,則生活費來源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詳細說明何以收入不敷支付協商金額17,259元,仍願與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使用台灣大哥大968型高資費月租之必要性為何?若有必要,則何以通話費與月租費不成比例?而該門號係何時申辦?是否綁約及綁約期間?是否係同時購買手機?其費用多少?除上開台灣大哥大門號外,是否尚有申辦或使用其他門號?若有,分別係何時申辦、月租多少、申辦之理由?若無,則何以帳單上有遠傳電信、和信電信、中華電信之支出?
三、請提出接濟親友之名單、接濟金額分別多少?交付方式?是否清償?若已清償,該清償資金之來源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未清償,為何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四、是否有保險?若有,請提出全部保單影本、繳納保費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下列土地、建物之謄本及歷次異動資料:㈠苗栗市○○街○○○號房屋。
㈡苗栗縣公館鄉舘南村4鄰121號、24號房屋。
㈢苗栗縣○○鄉○○段462之2地號土地。
㈣苗栗縣○○鄉○○段540、541、542、548、549、550、564、572等地號土地。
㈤苗栗縣○○鄉○○段○○○○號土地。
六、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包括證券存摺)封面及完整內頁影本(若未補登請補登),並請詳細說明於南苗郵局存摺內:⑴無摺存款、現金存款之資金來源?⑵轉存簿係轉入何人之存簿?其原因為何?⑶跨行轉入之金額,係自何人戶頭轉入?⑷跨行轉出之金額,係轉匯至何人之何一金融機構之戶頭?其原因為何?
七、提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院開庭通知可送達之住址。
八、是否有應納入清算財團之財產?若有,請陳報種類及價值。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5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九、母親 徐吳滿妹 之伙食費4,500元,為何由抗告人獨自負擔?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又抗告人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為何?保費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上開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