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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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8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89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239,513元;

㈡利息:108年4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8日止共5年1日。本金239,513元×(4+266/365+99/366)×年息15.9%=190,384.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429,89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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