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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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郁芳
被告 林坤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寄發臺北信維郵局第1803號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