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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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嚴文君

桂可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740元,各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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