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嚴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740元,各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