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許 俞屏
被告 賴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