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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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俞屏

被告 賴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 士簡 字第 44 號裁定(113.05.28)[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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