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8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85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期(聲請狀上與本票所載之發票日不符)。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