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甲○○
2巷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整(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據聲請人所陳報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得知,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之協商且協商成立。聲請人應提出前揭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毀諾前,分期還款之期限、每期應還款之金額,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三、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釋明上揭土地之市值(非公告現值)。
四、釋明並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五、陳報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六、提出證據釋明基於何原因必須駕駛汽車並支出汽車維修費用2年間每月平均8467元?
七、聲請人應提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確實、完整之人數並詳細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每月扶養金額若干元及其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包含完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八、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例如老人年金、退休金及保險金等)或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十、釋明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