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4,7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聲請人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就與債權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有擔保債權部分是否已經協商?是否成立協議?如已經協商成立應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及有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實際履行還款情形(並提出還款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向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辦理抵押貸款150萬元的相關證明單據及文件。
四、釋明聲請人所稱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生活支出、醫療費、二名子女教育費、汽油費、電話費等,請列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以及配偶 李春燕 之自97年1月份起每月收入狀況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李春燕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應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完整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李春燕、其母 何江宮妹 以及其子女何耘陞、 何紫瑜 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總歸戶資料。
九、聲請人應提出何江宮妹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就診記錄等)。
十、聲請人應釋明其現住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新竹市○○○○街○○巷○○號以及新竹市○○段○○○號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並釋明該房、地市值(非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及依據。
十二、聲請人應釋明股票(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335股)「市值」為何?聲請人應提出95年1月迄今,集保股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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