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劉寶菊 被告 楊文明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4年度上易字第5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劉寶菊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本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其餘聲明不變(見本院卷第71頁)。核原告前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對其同居人 黃淑涵 之母即原告恐嚇危害安全,判處拘役五十日,被告竟於民國103年9月13日上午6時2分許,以手機聯絡原告,利用其未成年子女對原告恫嚇如原審刑事判決書附表所示言語,以加害身體、生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對此情坦承不諱,並經原告證述明確,又有通聯譯文、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可佐,而堪認定。原告一再恫嚇,使原告罹有憂鬱症、躁鬱症等多項精神病,更於今年尋短,幸原告配偶發現救回,被告犯案後未補償損失,亦未表示歉疚反省,原告因被告恐嚇之侵權行為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並援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
三、被告則以:原告自殺之事,之前已有紀錄,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恐嚇之事實,業據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證無訛,原告主張有上開恐嚇之侵權行為事實,並受前揭精神上損害,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遭被告利用其子即少年楊○○,對原告恫稱加害生命、身體遭不法侵害之恐嚇情事,如附表(即本院刑事判決附表)所示,或以「會死」、「報仇」、「輸贏」、「沒法度讓你死,我的姓給你倒頭寫」、「有辦法把你撈起來(台語,意即奪取性命)」、「如果沒辦法呼你死,我隨便你」、「你會死啦」等等,原告因之受有驚嚇,兼以原有重鬱症,有診斷證明書附於警卷可憑(警卷第6頁),其精神上損害,不因前有為自殺紀錄而異,被告抗辯並不足採,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之事實,堪認為真實。
2.查原告103年度並無報稅所得,名下僅有單一房地、汽車,房地現值約數十萬元,汽車則年份十餘年,資力非豐,並有其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被告則自承擔任臨時工,103年度並無任何報稅收入、名下亦無登記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本院審酌原告所受侵害之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職業、地位、工作收入、財產經濟狀況等情節,認原告請求精神上之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應予駁回。另訴訟費用,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所列準用明文之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費用,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附表:
【附表】(參見警卷第7頁至第12頁)┌─────────────────────────────────────────────┐│……││楊文明:你真的會死啦你。││……││楊文明:我叫我兒子跟你說。楊○○,你跟阿嬤說「我要報仇」。你跟她講「我要報仇」。││……││楊文明:你跟她說「要報仇」。你跟她說「你爸爸就甘苦了啦,是勒亂三小」。││……││楊○○:要報仇。││……││楊○○:要報仇。││……││楊○○:講怎樣?││(楊文明:要輸贏啦,幹你娘臭雞八)││楊○○:輸贏。││(楊文明:……你罵她,你嘎撤,幹你娘臭雞八,你嘎撤,你嘎撤)││楊○○:幹你娘臭雞八。││……││(楊文明:你嘎撤,幹你娘臭雞八,劉寶菊,你嘎撤)││楊○○:幹你娘臭雞八,臭雞八劉寶菊。││……││楊文明:喂,我講這樣,你有爽不爽阿?你娘臭雞八,你死了……││……││楊文明:要呼你死是擱按怎……││……││楊文明:你告沒關係。來來來,我告訴你,我死不怕而已啦,你娘你再講,恁爸就給你碎黏黏。我跟你││講,我如果要進去關的話,沒法度讓你死,我的姓給你倒頭寫,這是我的誓言。││……││楊文明:恁爸如果要關,你 菊仔 如果沒死的話,恁爸姓給你顛倒寫沒關係,這句話你錄音沒關係。││……││楊文明:……我有辦法把你撈起來,我絕對說話算話。││……││楊文明:要死沒關係。你出來,來去你的田園。你出來,我馬上過去。如果沒辦法呼你死,我隨便你。││……││楊文明:……你說你要死,我就呼你死。││……││楊文明:你會死啦你。││……││楊文明:……我吶無把你撈起來,我的名給你顛倒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