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鄭鈞奕
被告 黃彥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戴筑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鄭鈞奕
被告 黃彥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