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名效選任辯護人許宗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蔡明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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