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479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代理人王筑萱債務人林李淑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郵局帳戶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無勞健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於內湖東湖郵局有存款,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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