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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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17號聲請人 鍾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靜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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