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號84號原告 許健雄 被告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