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10號
上訴人 莊惠茹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三和 、莊.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溢繳訴訟費用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萬 陸仟貳佰叁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其母 莊洪允 心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12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先遭被上訴人莊三和、 莊新助 各自移轉2分之1,莊三和再將其所得部分移轉登記予 羅樹娥 等情。爰依民法第87條及第244條第2項規定,撤銷莊三和與羅樹娥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莊三和、莊新助與 莊洪允心 間就系爭房地各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發回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即依上訴人1/4應繼分比例計算系爭房地總價新臺幣(下同)5,948,488元(如外放鑑定報告書)為1,487,122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5,751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3,626元。茲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17,335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26,002元(依序見原審卷18頁、本院卷34頁),再加計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裁定命其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57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63,855元(見本院卷118頁),自應返還上訴人溢繳第一審訴訟費用44,154元(計算式:17,335+42,570-15,751=44,154),及第二審訴訟費用67,393元(計算式:26,002+63,855-23,626=66,231),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黃書苑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明祖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