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莊承憲 被告 許岱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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