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1日至124年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萬元②3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所載),其借款期限均為15年,均自94年1月27日起至109年1月2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60,2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289│建│││53│全部│丙○○│└──┴───┴────┴───┴───┴────┴─┴──┴──┴────┴─────┴────┘┌─────────────────────────────────────────────────────┐│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552│花蓮縣吉安│太昌段12│住商用、│一層46.92│93.84│││平方公尺│全部│丙○○│○○○鄉○○路25│89地號│鋼筋混凝│二層46.92││││││││││4巷7號││土加強磚│││││││││││││造二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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