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丁00000000000、丙00000000000、 周煇能 即周莊錦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丁00000000000、丙00000000000、周煇能即周莊錦治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2,5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