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