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
原告 游湘蘋
被告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82、2064號刑事判決為證,然依上開刑事案件卷附之調查筆錄及交易明細,可知原告僅將新臺幣(下同)3萬9,200元匯入被告林展霆所開立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此部分被告林宜靜已與原告成立調解,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至其餘原告遭騙之14萬元,係匯款至訴外人 施玉玲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既非匯入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中,原告復不能證明被告有從其受損之14萬元中受有利益,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前開款項,即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