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45號

原告 李逸駿

被告 江妙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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