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告 劉仁金
被告 徐彩淯
林意順 (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謙和 (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本件被告高春霞、林意順、林謙和經通知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判決,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其期日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告 劉仁金
被告 徐彩淯
林意順 (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謙和 (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本件被告高春霞、林意順、林謙和經通知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判決,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其期日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