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告 劉仁金

被告 徐彩淯

高春霞 (即 林光雄 之承受訴訟人)

林意順 (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謙和 (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本件被告高春霞、林意順、林謙和經通知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判決,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其期日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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