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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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麗雪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石全 即 明玉 海產粥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3,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南救字第6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
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