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李宗晟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告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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