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司促更 (一)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張師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冠升 (原名 陳永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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