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0號原告 周靜芳 被告 鄭日治 程序監理人 鄭欣庭 基隆市○○路○號(基隆市政府社會處)上列當事人因離婚等事件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欣庭為鄭日治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前條第2項及第3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日治因受中風失去語言能力,難理解相關意涵,認有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被告之利益必要,由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社工員鄭欣庭擔任其程序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選任被告之程序監理人。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