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加計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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