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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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債權人 謝淑玲 上列債權人謝淑玲因與債務人 黄貴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淑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抑或為「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
二、請釋明原因事實係以票據關係抑或租賃關係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黄貴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