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沛卿受刑人呂晉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沛卿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可稽附卷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拘票、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惟受刑人已於102年9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雖於具保後因逃匿而受通緝,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