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賴冠 佑代理人 彭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松廷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千慈┌──────────────────────────────────────────────────────┐│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元皓交通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104年10月15日│19,594元│0000000│賴冠││1│ 邱顯裕 │行││││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