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616號異議人甲○○
巷80巷80異議人甲○○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狀未有異議人之簽名或蓋章,請到院或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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