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3581號),本院於97年4月30日所為簡易判決(97年度士簡
字第59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應更正為「甲○○犯幫助詐欺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累犯」之記載位置有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