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金重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 檢察官被告顧小美選任辯護人呂勝賢律師
楊博堯律師 王晨瀚 律師被告 吳乃 安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 楊振志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 律師被告 許宗 祺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 律師被告 胡宗儀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林端瑋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 律師被告 覃瑞 清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 律師被告 關少 鈞(原名:關 瑋廷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被告 余佩 芬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 律師
陳建宏 律師 林宗憲 律師被告 趙培植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孟淑蓁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張右人 律師被告 孫嘉 緒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 吳子 彗(原名: 吳淑慧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 林祺 易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 李秉榮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 張家宗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35、2536、3042、4706、19996、12187、22524、2252
5號、104年度偵字第1589號),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6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389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4187號、105年度偵字第10514號、107年度偵字第65
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顧小美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乃安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沒收。
楊振志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沒收。
許宗祺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胡宗儀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端瑋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伍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覃瑞清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關少鈞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余佩芬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培植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孟淑蓁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嘉緒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子彗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祺易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秉榮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家宗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 徐明劉幟 利用分任負責人、執行長之美國 萬通 投資銀行控股集團(下稱萬通集團)在美國等地(不含臺灣)設立萬通奇蹟公司(下稱萬通公司,後改為千禧城公司),並約於民國102年間推出附表一所示之5種萬通奇蹟套裝專案(下稱套餐),以對萬通公司設立地之不特定大眾,銷售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項雲端產品,而附表一所示之套餐除均可使用上述雲端產品外,並搭配不同之分紅暨招攬他人加入購買之獎金制度,且俱以已屬會員者,替新加入者湊足點數完成註冊(以下就完成會員註冊所需點數逕稱為註冊點數,俾與後述「可兌現分紅」區辨),而為新加入者購買上述套餐暨加入成為萬通公司會員之條件。其中銷售價格最高亦即每單位 美金 1999元董事級別(下稱董事Ⅴ型套餐)之分紅、獎金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僅單就「環球營業分紅」項目,加入購買人原投入之美金1999元,經約250個曆日後,得以獲取可領回美金2800元「可兌現分紅」之權利,亦即相當於除可取回美金1999元原投入本金外、另再加領美金801元「可兌現分紅」之權利,其中所賺取之美金801元「可兌現分紅」權利,經與原投入本金折算結果,年利率乃高達58.50%,加入購買人顯可藉此取得與本金迥不相當之紅利;而分紅以外獎金之多寡,則主要繫諸所招攬下層會員之多寡,並輔以所招攬之下層會員間若達一定條件,另有獎金之發放。詎徐明、劉幟(均未據起訴)竟進而思及自同年6月起吸收臺灣之民間游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獎金必須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後者為「變質性多層次傳銷」),由同具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顧小美(英文名:Rita)於102年4月開始推銷,且同年5月間來臺推銷上述套餐,以董事Ⅴ型套餐為最主力之銷售標的,同時許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高額分紅、獎金為誘因之多層次傳銷方式招募他人加入購買,並鼓勵加入購買者積極發展下層組織,以便能藉此吸收更多之加入購買人,覃瑞清(英文名:Richard)、 李玉麟 (由本院另行通緝)、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EFF彭」之成年男子因而分別加入在臺發展為三支線,並招攬會員。
二、覃瑞清支線分別有孫嘉緒(英文名:Josh)、林端瑋(英文名:Wei-Wei)、吳子彗(原名:吳淑慧,英文名:Michel
l)、趙培植、孟淑蓁(直接上線係香港「Mary」,與趙培植互相合作關係);李玉麟支線分別有胡宗儀(綽號「 老六 」、「六哥」、「 胡總 」、「 胡富森 」)、余佩芬(英文名:Vicky)、關少鈞(原名: 關瑋廷 ,綽號OPEN老師)、林祺易(英文名:Neil)、李秉榮、張家宗;「JEFF彭」支線則有吳乃安(英文名:Tiger)、楊振志、許宗祺等人先後加入之。渠等加入後,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獎金必須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暨上述套餐所推廣之雲端產品實際上至多僅有「萬通雲空間」勉可供使用,其餘開發中之雲端產品本身當時幾乎尚不具市場價值,而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與雲端產品銷售幾乎無何關聯之高額紅利、獎金為誘因,促使、招攬他人購買。詎為發展下線組織以獲取獎金,暨將購入套餐後持續累積之「可兌現分紅」實際折現取償等原因,與徐明、劉幟、顧小美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變質性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覃瑞清以教會系統編印相關會員投資方案發放文宣,林端瑋、吳子彗則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做為工作室處理會員資料建檔作業或解說分享,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亦租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5之場地講解、教導投資操作,李玉麟出資透過 廖國盛 轉交余佩芬承租臺北市民權西路之69商務會館會議室舉辦投資說明會並邀約關少鈞擔任講座分享,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另於網際網路上設立EDM「WCM777萬通奇蹟」網頁、痞客邦「萬通奇蹟WCM777」部落格、臉書FACEBOOK「萬通奇蹟WCM777」粉絲團及「萬通奇蹟WCM777台灣奇蹟團隊迎賓大廳」社團等,說明萬通公司之前開投資方案,另胡宗儀、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等亦均在臺灣各地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萬通公司之投資(投資會員、參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等均詳如附表三所載)。而顧小美、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李玉麟、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因而依首揭制度取得與雲端產品銷售幾無關聯之直、間接推薦獎金、領袖獎金、對碰獎金等。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南投縣調查站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王靜馡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尚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宗霖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安祺、陳芮琳、王玲月訴由高雄市政府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縱先前辯護人提出書狀,仍以時間在後之準備程序105年12月6日、105年12月28日期日意見為準):
一、被告許宗祺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 陳湛夫吳善賓 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96頁背面),被告林端瑋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孫嘉緒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96頁背面),被告關少鈞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余佩芬、林祺易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96頁背面),被告余佩芬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關少鈞、林祺易、 周承 毅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153頁),被告趙培植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覃瑞清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
153頁),被告孫嘉緒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端瑋、吳子彗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152頁背面),被告張家宗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祺易、 詹凱迪 、王玲月於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卷四第152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證人於警詢(調查)中所為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證人陳湛夫、吳善賓、孫嘉緒、余佩芬、林祺易、關少鈞、 周承毅 、覃瑞清、林端瑋、吳子彗經傳喚到庭作證,故已無引用其警詢(調查)時所為陳述之必要。
二、證人陳湛夫、吳善賓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許宗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院卷四第96頁背面),證人林端瑋、吳子彗(有具結部分)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孫嘉緒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院卷四第152頁背面),以及證人詹凱迪、王玲月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張家宗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院卷四第152頁背面),然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經檢察官告以拒絕證言權、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後,再命其朗讀結文並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且被告許宗祺、張家宗及其辯護人未曾表示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何不當訊問證人之情形,依證人陳湛夫、吳善賓、詹凱迪、王玲月於偵查中陳述之客觀環境及條件,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於本院審理中,陳湛夫、吳善賓、詹凱迪經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具結陳述,就其先前在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給予被告許宗祺、張家宗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並告以上開偵訊筆錄要旨,由被告許宗祺、張家宗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有本院審判筆錄可考,則被告許宗祺、張家宗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及防禦權,業經合法保障,至證人王玲月未經被告張家宗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要屬反對詰問權之放棄,故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均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件判決之基礎。另被告林端瑋之辯護人爭執證人孫嘉緒於偵訊時所述證據能力(院卷四第96頁背面)、被告孫嘉緒之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端瑋、吳子彗(未具結部分)於偵訊時所述證據能力(院卷四第15
2頁背面)、被告張家宗之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祺易於偵訊時所述證據能力(院卷四第152頁背面),上開證人並未具結部分,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認此部分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理時,該等證人均經被告林端瑋、孫嘉緒、張家宗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到庭作證,與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大致相符,依前揭說明,上開於偵查中之陳述尚不具「必要性」,自難認此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查證人李玉麟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在卷為憑(院卷五第229-231頁、卷六第46-48頁、第55-59頁),足認證人李玉麟因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本院審酌其於警詢(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為證明被告顧小美、關少鈞、余佩芬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且其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查無跡證顯示司法警察當時有何違法取供情事,所述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無疑,又於案發初時未刻意衡量利害關係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首揭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其餘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除前述排除警詢(調查)、偵訊筆錄以外】,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時表示不爭執,且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於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另蒐證照片、手機或電腦翻拍畫面、扣案物等之證據目的及性質為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並核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被告等人本件犯行之待證事實有關,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㈠訊據被告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胡宗
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均坦承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犯行(院六卷第130頁背面至第131頁);另被告顧小美、覃瑞清、許宗祺固坦認參加萬通公司的投資,惟否認有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犯行,①被告顧小美辯稱:伊在美國參加萬通公司的投資會員,在臺沒有招攬推薦任何人,其他被告或被害人有他們的上線,大部分人伊不認識也無關,萬通公司給予會員獎勵的電子積分點數,會員間可以兌換折現,他們匯款到伊的帳戶內是純粹兌換轉讓伊的電子點數,伊不是覃瑞清、JEFF的上線,也未獲得推薦獎金、領袖獎金,覃瑞清的直接上線是 徐美惠 ,亦是從徐美惠得知萬通公司,徐美惠知道伊於102年5月從美國回臺,徵得伊同意將伊的聯絡電話告知覃瑞清,由覃瑞清主動聯繫伊約碰面,6月間覃瑞清前去美國在萬通公司會議上見到徐明,該次會議伊也有參加才知道 云云 (院卷二第29頁),②被告覃瑞清辯稱:伊認知萬通公司是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利用口碑相傳會員網絡建構方式形成銷售雲商品的管道,伊並非萬通公司幹部或員工,只是投資會員,朋友孫嘉緒、趙培植也一起加入投資,客觀上 金流伊 沒有意見,如果直接匯款給美國萬通公司要透過外匯,有些會員不熟,伊只是代想加入的會員把匯給伊的款項再轉匯給顧小美兌換電子點數,當初伊在加州的朋友徐美惠跟伊說參加萬通公司的事、如有興趣可以找剛來臺北的顧小美,所以伊跟顧小美碰面,伊自己參加的投資的款項就是交給顧小美,在徐美惠姊夫家透過電腦網路加入,之後顧小美邀約伊參加美國萬通公司開幕,伊就買機票到美國去,由顧小美安排伊見董事長徐明,伊從未舉辦說明會或擔任主講者,僅應他人之邀偶爾到場分享萬通公司創辦人徐明的背景與資歷,和伊對於萬通公司的想法、階段性發展、投資標的,另「萬通奇蹟-投資效益分析」、「入金教學」、「萬通777獎金制度簡介」、「WCM777出金教學」、「雲產品套裝」是伊從萬通公司會員專區的網站資料下載列印,至於萬通奇蹟文宣講義4本僅屬伊平日整理投資標的習慣,從萬通公司網站上自行整理資料筆記而分享予友人云云(偵2536卷一第46頁,院卷二第153頁、第182頁、卷三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③被告許宗祺辯稱:伊沒有在萬通公司擔任職務,也僅是一般投資人,還出借資金讓被害人加入萬通公司成為會員,因得知萬通公司倒閉之虞即停止key單,亦擔保賠償被害人云云(院卷二第
152頁背面、第179頁、院卷四第38頁背面至第40頁)。㈡經查:
1.萬通集團之負責人徐明、執行長劉幟在美國等地(不含臺灣)設立萬通公司,並約於102年間推出附表一所示之5種套餐,以對全球不特定大眾銷售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項雲端產品,而各該套裝除均可使用上述雲端產品外,並搭配不同之分紅暨招攬他人加入購買之獎金制度,且以已屬會員者,替新加入者湊足點數並完成註冊,而為新加入者購買套餐暨加入成為萬通公司會員之條件。其中銷售價格最高即每單位美金1999元董事級別之分紅、獎金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又徐明、 劉幟思 及自同年起吸收臺灣之民間游資,而被告顧小美於同年5月間來臺,被告覃瑞清、李玉麟、「JEFF彭」先後加入萬通公司投資案並在臺形成三支線,被告覃瑞清支線有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被告李玉麟支線有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JEFF彭」支線則有被告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等人加入;被告林端瑋、吳子彗承租工作室處理會員資料建檔作業或解說分享,以及被告吳乃安、楊振志亦租用場地講解、教導投資操作,又被告李玉麟出資透過廖國盛轉交余佩芬承租69商務會館會議室舉辦投資說明會,並邀約關少鈞擔任講座分享,被告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於網際網路上設立網頁、部落格、臉書粉絲團或社團等,說明萬通公司之前開投資方案,另被告胡宗儀、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亦均在各地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萬通公司之投資(投資會員、參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等均詳如附表三所載)等客觀情事,固為被告16人所不爭執,且被告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等俱坦承招攬他人加入投資萬通公司且因下線加入而獲得獎金利益具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犯行,以上除有被告16人供述及同案被告間所述(排除前述無證據能力部分)外,並經同案被告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林祺易、關少鈞、余佩芬以證人身分到庭證述、證人周承毅、 陳東漢 於審理時證述,復有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款申請書、匯款資料、關少鈞之郵局帳戶交 易明 細表、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關少鈞整理之「萬通奇蹟專家評論」、FACEBOOK「萬通奇蹟WCM777台灣奇蹟團隊迎賓大廳」社團網頁資料、本院102年聲監字第2020號通訊監察譯文、張家宗於網上張貼萬通奇蹟相關介紹(法務部調查局南投調查站卷第47-55頁、第69頁背面至第75頁、第77-85頁、第90-100頁、第101-114頁、第115-117頁、第163-187頁、第188-230頁)、趙培植使用帳號kiki7773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九第8-50頁)、痞客邦「萬通奇蹟WCM777」部落格網頁資料、69商務交流會場地租借登記表(偵2536卷十二第45-53頁、第99-106頁)、聚餐地點蒐證照片(偵2536卷十六第11-23頁)、吳子彗持用手機翻拍蒐證照片(偵2536卷十七)、吳子彗持用手機翻拍蒐證照片、林端瑋南京東路4段13
7號4樓工作室蒐證照片、覃瑞清持用手機翻拍蒐證照片(偵2536卷十八第1-101頁)、吳乃安使用帳號Hector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一第15-14頁)、楊振志使用帳號jamesyang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營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二第96-108頁)、吳乃安使用帳號tiger等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189-19
8頁)、胡宗儀使用帳號hansan99901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一第20-30頁)、萬通奇蹟事業說明會:主講人關少鈞之蒐證照片(偵4706卷第26-29頁)、102年聲監字第2020號通訊監察譯文(交查557卷第17-60頁)、本院勘驗69商務會館蒐證光碟之勘驗報告(院卷六第18-19頁,光碟在偵2536卷七證物袋內)等附卷可考,以及附表三所載之證據出處足稽,附表
四、五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與扣案物足資佐證,則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2.雖被告顧小美、覃瑞清、許宗祺以前揭情詞置辯云云,惟有如下證據資料可證:
⑴被告顧小美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覃瑞清於偵訊時證稱:顧小美來臺北,伊
跟顧小美聯絡相談,之後伊加入投資,顧小美還邀請伊去美國參加萬通公司的開幕,萬通公司在各國的發展,華人區域顧小美是第1人,重要性不言而喻,103年1月13日臺北伯朗咖啡舉辦千禧城說明會,顧小美上台分享萬通好的特點以激勵大家等語(偵2536卷一第44頁、第46頁、卷十第56頁、卷十二第81頁);於審理時證稱:102年5、
6月教會朋友徐美惠從洛杉磯跟伊通電話提及萬通公司的事情並傳資料給伊,說剛好顧小美要到臺灣可以跟她聯絡,後來伊和顧小美約在士林捷運站的丹堤見面,談話時間約1、2鐘頭,內容是萬通公司相關事情,萬通公司依循組織行銷即口碑相傳,伊回去整理資料後確定要加入投資成為會員,參加當天伊到徐美惠的姊(妹)夫家,顧小美也在,伊把錢交給她,由顧小美收錢、打開電腦幫伊完成加入會員,畢竟在場的人包括伊都不是會員也不會操作,伊參加投資後,顧小美說她叫Rita、邀約伊參加萬通公司新聞發布會,伊答應過去,會前經顧小美引薦先認識 徐董 ,會後徐美惠說要接待伊,但伊去美國已安排好吃、住、交通,第2天亦由顧小美安排到 徐總 集團總部跟徐董見面會談約半個鐘頭,9月顧小美參加遊艇到韓國的重要會議、103年1月13日在南京東路伯朗咖啡舉辦千禧城說明會顧小美也有站台分享,雖由網頁個人組織圖只能看到下線而無法看到上線,但持續半年、整個脈絡發展下來,只要顧小美出現聚會場合她是這樣介紹自己,大家都知道顧小美就是上線,伊與Rita的手機對話,Rita傳送「萬通奇蹟戰略步驟」資料後隨即再傳送「這是徐總剛剛傳送過來的也」給伊,應該是第1手資料,另外伊基於信仰與關懷而和朋友做分享,如果朋友加入會員需要點數,伊會代為匯款向顧小美購買點數(院卷四第243-260頁),及有卷內覃瑞清與顧小美Rita之手機對話翻拍照片可佐(偵2536卷一第36-4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嘉緒、林端瑋於調查、偵訊時證述:孫
嘉緒、林端瑋、吳子彗3人用餐席間,孫嘉緒之友人覃瑞清過來講萬通公司的投資,覃瑞清說上線是Rita,林端瑋參加萬通公司 杜拜 行程有碰到Rita等節(偵2536卷一第68頁背面、第69頁背面、卷二第108頁背面、卷十二第160頁);同案被告孫嘉緒於準備程序時陳稱:伊經覃瑞清的介紹而加入,覃瑞清跟伊介紹後也有帶伊去認識顧小美,聽顧小美介紹萬通公司的前景、未來運作方向(院卷二第
154頁背面)。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培植、孟淑蓁於偵訊時證述:覃瑞清說
顧小美是全球1號,103年1月13日在南京東路伯朗咖啡舉辦千禧城說明會,顧小美有站台主講美國的狀況等節(偵2536卷九第62-63頁、卷十六第50頁背面),且有卷附LINE16888團隊的聊天記錄「週一(13日)本次特別邀請到來自美國全球一號顧小姐站台激勵!」、LINE千禧城萬通奇蹟(有錢真好)聊天聊天記錄「1月13日在台北說明會全球1號顧小姐會來台北市○○○路○段0號(伯朗咖啡)下午四點歡迎參加」等訊息內容(偵2536卷九第77頁背面、第103頁),及顧小美與孟淑蓁在杜拜合照之照片(偵2536卷九第66頁);另證人即被害人 潘月慧 於偵訊時亦證稱:Jimmy是萬通公司百人網負責人,在臺北的發表會顧小美Rita有上台,覃瑞清介紹顧小美是上線等語(偵2536卷十第44-45頁、卷十三第4頁、第7-8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玉麟、關少鈞於調查、偵訊時證述:10
2年5月初Rita先向李玉麟介紹萬通公司投資,後來香港同事 徐穎鈞 Wendy再度提及,李玉麟因而投資1單位1999美元,Rita是臺灣人有美國籍,Rita介紹香港Jessica,Jessica拉香港Wendy,Wendy拉李玉麟,李玉麟再拉余佩芬,余佩芬又拉關少鈞加入,以及Rita推薦覃瑞清加入等節(偵4706卷第4頁、第10頁背面,偵12187卷第12頁、第27頁背面,偵2536卷十二第37頁,併辦警8400卷第63-69頁、他8864卷第37頁),並有李玉麟、關少鈞手繪組織圖在卷可參(併辦警8400卷第76頁,偵4706卷第7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祺易於偵訊時證稱:據伊所知,可以直
接跟徐明聯繫的是Rita、女性、臺灣人常住美加、全球0號由公司直接推薦,她是臺灣最頂級,Rita底下有覃瑞清、香港人Jessica、 李總 等語(偵2536卷五第87頁);於審理時證稱:伊透過關少鈞的介紹加入萬通公司投資案,介紹人即關少鈞,伊介紹下線會獲得推薦獎金、對碰獎金等,萬通公司在臺灣分2個系統,1個是網路招攬、1個是傳統人際關係招攬,年輕人走網路比較多,伊也有聽過覃瑞清在高雄的說明會,他主要講產品、制度那些,他說跟徐明可以用網路聯繫獲知最新訊息,伊聽關少鈞講Rita是顧小美可以直接跟徐明聯繫、全球0號由萬通公司直接推薦、臺灣人常住美加等,伊去杜拜參加萬通公司說明會,Rita、覃瑞清都有去,旁邊有人指一下前面那位是Rita,Rita這號人物非常重要將萬通公司帶進臺灣,Rita底下有1位覃瑞清,另1位香港人Jessica、李總,這是伊接觸打聽到,伊曾透過關少鈞介紹往上面找Jessica、李總去匯款買點數,伊加入投資,伊的上線會獲得獎金點數,伊的下線投資,伊也會獲得獎金點數,伊不會退還獎金點數的錢給下線,上線也不會退錢給伊等語(院卷四第228-
240頁),及有林祺易手繪組織圖在卷可佐(偵2536卷五第91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乃安於偵訊時證稱:伊透過「JEFF彭」
介紹加入萬通公司,JEFF說他的上線是STEVEN、Rita,有
1次Jimmy來臺在臺北講商城計畫時,有看到顧小美,她好像也是覃瑞清的上線等語(偵2535卷一第159頁、卷五第22頁);於審理時證稱:伊開始投資萬通公司是跟美裔華人JEFF兌換點數買單位,介紹人是JEFF,上線介紹人會因為伊的投資而得到推薦點數,之後萬通公司的1位高階Jimmy來臺灣做百人網股票上市宣傳,該場合JEFF跟伊講說那位顧小美是他的上線,伊有過去跟顧小美認識打聲招呼,據伊所知JEFF不是1號,JEFF跟伊講他上面好幾個,包括STEVEN、Rita,但上線間排序伊不知道,事實上臺灣也有好幾條線,伊的認知上線的點數都會比較多,伊都曾匯款向JEFF、顧小美購買點數,伊加入投資,伊的上線會獲得點數,伊的下線投資,伊也會獲得點數等語(院卷四第213-226頁)。
⑦由上可知,證人覃瑞清明確證道其因被告顧小美詳述萬通
公司投資而加入,被告顧小美收受投資款、直接操作電腦完成其加入會員手續,徐美惠不在場不可能協助註冊,且被告顧小美會傳送萬通徐董的第1手資訊予下線;證人李玉麟亦先由被告顧小美介紹萬通公司, 嗣成 為被告顧小美之間接下線;及證人趙培植、孟淑蓁、關少鈞、林祺易、吳乃安等皆於「案發前早已」透過覃瑞清、李玉麟、JEFF或組織體系得悉被告顧小美係上線之事,所述應非虛妄,上開證人之證詞互核相符。無論被告顧小美是全球0號、
1號或臺灣第1人,均可見其層級甚高、地位舉足輕重,確向下線介紹萬通公司投資案,亦知因下線、再下線加入而可獲得直、間接推薦獎金、領袖獎金、對碰獎金甚明。
⑵被告覃瑞清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培植、孟淑蓁於調查、偵訊時證述:覃
瑞清介紹分享萬通公司予趙培植,趙培植因而投資,其上線即覃瑞清,覃瑞清提供萬通奇蹟文宣講義4本為1套之工本費250元,聚餐座談時間固定星期一在臺北、星期二在臺中、星期三在高雄、星期六在臺南,覃瑞清會播放Youtube、powerpoint、4本講義向會員邀請去吃飯的人講解,趙培植與孟淑蓁的關係即互相幫忙,孟淑蓁的上線是香港人Mary等節(偵2536卷九第1頁、第59-60頁、卷十六第4頁、第48-51頁、第57-60頁、第89-92頁);同案被告趙培植於準備程序時亦陳稱:伊的上線是覃瑞清,加入會員的錢交給覃瑞清處理(院卷三第61頁背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於調查、偵訊時
證述:吳子彗邀約孫嘉緒去餐廳吃飯,吳子彗帶了林端瑋,席間覃瑞清打電話給孫嘉緒說要過來,覃瑞清過來才介紹萬通公司,之後林端瑋加入,覃瑞清表示把林端瑋擺在孫嘉緒下面,覃瑞清則是孫嘉緒的上線,吳子彗後來加入的上線是林端瑋,林端瑋出面承租南京東路4段137號4樓,由林端瑋、吳子彗使用做為工作室處理下線會員建檔作業,或星期四由覃瑞清來做解說分享,覃瑞清請出版商印製4本文宣講義給會員購買工本費250元,下線加入後,上線當然有推薦獎金等節(偵2536卷一第69頁、卷二第105-106頁、第205-212頁、卷五第123頁、第155頁、卷十二第111頁、第158-159頁、卷十三第12頁、第42-44頁);同案被告孫嘉緒於準備程序時亦稱:伊經覃瑞清的介紹而加入,覃瑞清跟伊介紹後也有帶伊去認識顧小美,聽顧小美介紹萬通公司的前景、未來運作方向(院卷二第154頁背面)。
③證人即被害人潘月慧於調查、偵訊時證稱:覃瑞清邀約伊
在咖啡館見面介紹萬通公司的投資,並拿宣傳單給伊,伊拿現金投資款交給上線覃瑞清等語(偵2536卷十第30-31頁、第41-43頁、卷十三第3-4頁、第6頁)。且證人即被害人劉宗霖亦證稱:102年8月在高鐵左營咖啡店、另
1次武廟路咖啡店舉辦說明會,覃瑞清有來跟伊遊說萬通公司的投資案等語(併辦他4658卷第21頁、他10277卷第19頁)。
④LINE16888團隊的聊天紀錄內容自102年12月9日至30日
陸續有「萬通奇蹟商機說明會,由覃博士主講」等訊息、LINE與趙培植的聊天記錄顯示趙培植已轉發覃瑞清所提供訊息、LINE千禧城萬通奇蹟(有錢真好)聊天記錄內容有
103年1月3日「萬通奇蹟商機說明會,由覃博士主講」之訊息,以及LINE會員問題處理小組、LINE星月千禧-福祿萬家、LINE美國萬通奇蹟網、LINE萬通奇蹟RichardTe
am、LINEingoffice、LINE與潘月慧的聊天記錄(偵2536卷九第67-132頁、卷十第47-49頁)。此外,有「萬通奇蹟-投資效益分析」、「入金教學」、「萬通777獎金制度簡介」、「WCM777出金教學」、「雲產品套裝」列印資料(偵2536卷二第128-143頁),以及「萬通奇蹟文宣(互聯網第三次革命)」、「美國萬通奇蹟深入分析報導文宣」、「萬通奇蹟WCM777文宣」、「萬通奇蹟文宣」(參偵2536卷八第2-97頁)扣案佐證。以上可知,被告覃瑞清確有向證人趙培植、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潘月慧、劉宗霖介紹萬通公司之投資,又蒐集整理萬通奇蹟相關資料,向下線召來之人以Youtube、powerpoint、文宣講義說明萬通公司之制度、投資方案,縱使所謂經驗分享,亦無非係本諸業務推廣法則,扮演介紹人,從中分享投資經驗作為推介投資人加入之方式。
⑶被告許宗祺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乃安、楊振志於調查時證述:許宗祺、
楊振志之上線皆是吳乃安,基隆路1段149號7樓之5場地原本由JEFF、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承租分攤使用吸收會員下線,102年10月許宗祺吸收下線後卻沒有key單的事件後,許宗祺也不再繳租使用場地等節(偵2535卷一第5頁、卷二第43-44頁、卷三第18頁),另有通訊監察譯文(吳乃安、許宗祺、吳善賓)(偵2535卷一第97-157頁、第186-195頁、第225-227頁)在卷可按。
②證人即被害人 林瑞 於調查、偵訊時證稱:伊以自有資金加
入萬通公司,102年8月下旬去問吳乃安說許宗祺為何沒有幫伊key單,吳乃安說他有打電話質問過許宗祺,到9月底時就說錢不能領,伊投資在許宗祺的部分都被凍起來,許宗祺大概還欠伊2萬元,他說開一張玩具本票給伊等語(偵2535卷二第247-248頁、第254-255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吳善賓於偵訊時證稱:102年8月為了拓展
下線,所以許宗祺撥1個399美元代理帳戶給伊,伊加入萬通公司沒有繳交任何費用,伊曾質疑許宗祺收了林瑞的錢卻未key單等語(偵2535卷一第258頁、第261頁);於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工作,跟著許宗祺到處跑推廣萬通公司投資案,他給伊1個經營權,伊的上線就是許宗祺,伊跟著許宗祺跑了幾個月,約1、20場說明會,每場約5、10個人,是許宗祺的人脈召集,人家拿錢給許宗祺當然是他Key單等語(院卷五第54-61頁)。
④證人即被害人陳湛夫於偵訊時證稱:「jam77」是1單位
399美元由許宗祺贈送給伊的入會資格,至於其他5單位1999美元、1單位399美元都是後來伊陸續以自己資金購買(偵2535卷一第280頁);於審理時證稱:102年伊經由許宗祺介紹萬通公司而參加,第1次那個單位的入會資格是許宗祺贈送,後續伊再繳錢買單位投資,伊的上線是許宗祺等語(院卷五第44-53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 蕭松根 於調查、偵訊時證稱:許宗祺邀約伊
投資萬通公司,伊手邊的錢不足,後來JEFF也出面商談,JEFF與許宗祺答應先幫伊出資,才開始投資萬通公司,許宗祺幫伊出資1單位1999美元、JEFF幫伊出資1單位399美元,伊自己沒有出錢,是從每日靜態分紅中扣還給許宗祺和JEFF等語(偵2535卷二第121頁、第132頁)。
⑥雖被告許宗祺辯稱伊認為萬通公司倒了只好賠償傘下會員
,9月之後也沒有招收新會員云云;然則其辯護人答辯狀記載:被告許宗祺出資讓證人即被害人加入萬通公司、讓證人成為萬通公司之會員,意在擴展下線組織,以賺取推薦獎金、對碰獎金等紅利獎金,被告許宗祺招攬會員之主觀意思是為經營其直銷事業等詞甚明(院卷二第163-164頁)。被告許宗祺收受下線繳交現金之後,「事後」美其名為保護下線而不協助key單或良心發現,仍無解於被告許宗祺「事前」明知萬通公司建置雲端商品功能不全,猶招攬下線、收受下線款項、建立傘下組織並因下線加入而取得之獎金等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3.萬通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所示之5種套餐,商品內容一律均為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項雲端產品(參併辦警8400卷第43頁),即同樣之7種雲端產品,卻有美金399元至1999元、彼此間多達5倍之價格差異,已如前述。又萬通公司進行附表一所示套餐推銷過程中,雲端系統功能不完備之情形,亦為被告等人及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證述在卷;核與卷附萬通雲產品網頁列印資料(併辦警8400卷第43-49頁)所顯示:
僅有「萬通雲產品」、「雲產品套裝」、「萬通奇蹟會員發展方案」之說明項目,其他並無可以通往前述任何雲端產品之連結項目各節相吻合。果如萬通公司之營業收入端賴銷售雲端產品之獲利,則附表一所示之5種套餐,商品之堪用性顯有高度疑問致商品本身應尚不具市場價值,且推銷、招攬人並非著眼於前述雲端商品堪用與否即商品本身之價值,實係以與雲產品銷售幾乎無何關聯之高額紅利、獎金為誘因,促使、招攬他人購買,而加入購買套餐之人,所著重者亦非商品,而係此後得以獲取分紅,並得招攬他人加入以賺取招攬獎金。質言之,推銷、招攬人暨加入購買者雙方,對於各該套餐僅有徒具形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均心照不宣,亦足明認。
4.關於前述董事Ⅴ型套餐是否係變質性多層次傳銷方面:⑴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依法公布(103年1月29日經總統公
布)施行前之公平交易法,其所規制之多層次傳銷,係兼具「參加人支付一定代價」、「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要件之行銷方式。而依前所認定之萬通公司營業項目即係以附表一所示套餐銷售「萬通幸運雲」、「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項雲端產品,且加入購買人隨之取得可推薦他人加入購買並獲取相應獎金之權利,其中購買董事Ⅴ型套餐者後續推薦他人購買之獎金計發方式即如附表二之各該獎金所示各情,可知依萬通公司之行銷制度,茲舉董事Ⅴ型套餐為例,乃係以購買者支付美金1999元為加入條件,以取得推廣、銷售前述7項雲端產品及介紹他人加入購買,並可因整體組織之銷售業績而抽取一定成數之獎金,具多層級組織特徵及層級獎金抽傭關係,而核屬法令所規制之多層次傳銷無訛。
⑵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而為法令所禁,且違法從事變質性多層次傳銷者應負刑事責任。查附表一所示之五種套餐,連同董事Ⅴ型套餐在內,交易參與者均僅有徒具形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所銷售之雲端商品堪用性極低而幾無市場價值,已經認定如前,則參加人既得以推銷、招攬他人加入購買幾無市場價值之雲端產品而取得獎金,另並得持續相當期間獲配分紅,參加人所獲取之獎金、分紅等各項經濟利益,顯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主要乃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支付之款項,性質上係屬法令所禁止之變質性多層次傳銷至為灼明。參諸董事Ⅴ型套餐等附表一所示套餐之推廣,實際上存有以介紹參與人數(人次)計酬(計算獎金)而非繫諸所推廣、銷售商品合理市價之情形,苟為徒具形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抑或是萬通公司之正常運作、參加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端視後續不斷有人員加入,而逸脫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即有形成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虞。
5.萬通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之型態推廣、銷售董事Ⅴ型套餐等附表一所示5種套餐,最上層係萬通集團負責人徐明、執行長劉幟等成員,該等集團高層藉由附表二所示之高額分紅、獎金誘使他人加入購買進而積極推銷董事Ⅴ型套餐被告等16人依序加入購買,被告16人之客觀體系層級,由上而下依序,被告顧小美之支線①直接下線覃瑞清之直接下線有孫嘉緒、趙培植,孫嘉緒之直接下線林端瑋之直接下線吳子彗,另孟淑蓁與趙培植係互相合作關係,②直接下線李總(香港人)之直接下線Jessica(香港人)之直接下線徐穎鈞Wendy(香港人)之直接下線李玉麟之直接下線胡宗儀、余佩芬,余佩芬之直接下線關少鈞之直接下線林祺易之直接下線張家宗、李秉榮,③「JEFF彭」之直接下線吳乃安之直接下線楊振志、許宗祺,詳參前述暨被告等人筆錄記載,且下線會員被害人部分亦參附表三所載,是萬通集團高層於策劃附表二所示之高額分紅、獎金之際,既已計畫得藉此鼓動他人加入購買並積極對外推銷而招攬下線,則加入購買者為賺取獎金並將累計之「可兌現分紅」折現取償,而發展自己之下層組織,顯係集團高層預見並力促者,而加入購買並積極招攬下線者,亦得預見下線、再下線……積極對外推銷而招攬新進會員,並可藉此持續獲取萬通公司發放之獎金,是以萬通集團高層及加入購買者,對於在組織中位於自己下層(含同線之直接下層及再下層……)者所從事之招攬、推銷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斷不因曾否出面實際從事相關招攬、推銷行為,抑或是其與同線之第一層上、下線以外人員間尚乏直接聯繫,而有不同之認定。準此,被告16人依上述層級關係,及附表三各被害人之直、間接上線群被告等人(含互相合作關係),應各與徐明、劉幟等,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共負責任。
6.又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16條固定有明文。惟有無法文所定合於得免除其刑之情形,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且其自信為法律所許可之情形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為限,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行為人之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497號判決要旨參照)。萬通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所示之5種套餐,連同董事Ⅴ型套餐在內,交易參與者均僅有徒具形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所銷售之雲端商品堪用性極低而幾無市場價值,已如前述,則稍具常識、交易經驗之人均應能知悉,萬通公司自始缺乏持續穩定之銷售商品收入且無法於相當期間內予以改善,顯無足支應帳上所發放高額分紅、獎金之折現。亦即,及早加入購買者或有利可圖,然在後加入者所累積之「可兌現分紅」,當再無人繼續加入購買時,一方面既無從藉由充作註冊點數而折現取償,另方面,萬通公司也乏充足現金滿足所有會員將帳上「可兌現分紅」折算為現金(實體貨幣)。質言之,在後加入者所累積之「可兌現分紅」即令再多,於市面上根本不具任何價值而與廢紙無異,是以萬通公司推出之套餐,在本質上毋寧是鎖定存有「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加入」、「不會這麼倒楣被套牢」之投機心態者,以坑殺「後」加入購買者來滿足「前」加入購買者之金錢遊戲,斷不可能為現行法令所許。尤以,被告顧小美、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均係成年成熟之人、亦有相當社會經驗,非與世隔絕,顯非不具絲毫常識、交易經驗之人,自無由對上情諉為不知,渠等藉由宣傳、餐敘、遊說、座談或說明會等各種方式招攬下線之行為,非僅單純為了個人本身投資回饋之利潤,更有獲取推薦獎金、領袖獎金、對碰獎金等目的,要難認被告16人有何違法性認識之欠缺而阻卻其於本案之刑事責任。
㈢綜上所述,客觀上萬通公司之上下線關係組織,業如前述,
且可參附表三所載,而主觀上被告顧小美、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亦知悉萬通公司制度可因「下線」加入而配予分紅「獎金」,則被告顧小美、覃瑞清、林祺易所辯,皆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16人與共犯徐明、劉幟等人招攬下線加入購買萬通公司套餐(以董事Ⅴ型套餐為主力)之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之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㈠由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
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可知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所稱「行為人」,既乏明文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主體之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參與其中,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主體之負責人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應認為係「行為人」,則按萬通公司制度,實際從事該公司所推出附表一所示各種套餐(以董事Ⅴ型套餐為主力)等傳銷之被告顧小美、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自屬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稱「行為人」無訛。
㈡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業經完成立法, 嗣經 總統於
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該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又違反同法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分經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9條定有明文。比較新舊法,新法較諸舊法即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亦合先指明。
㈢核被告顧小美、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
、孟淑蓁、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原既已記明被告等人招攬被害人加入購買萬通公司套餐之事實,應認此部分業經起訴,僅係漏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法條,惟該漏載之法條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補充,參院卷六第76頁背面)。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因招攬而加入購買萬通公司套餐(以董事Ⅴ型套餐為主力),被告等16人依前述層級關係,及附表三各被害人之直、間接上線群被告等人(含互相合作),與徐明、劉幟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
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等禁止之情形,乃係行為人違反「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之禁止規定,於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其持續多次對介紹他人加入之參加人發放獎金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是被告等16人與共犯先後招攬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加入購買萬通公司套餐之非法經營變質性多層次傳銷等舉措,應論以集合犯一罪。至①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65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認附表三編號114王靜馡部分,被告覃瑞清、林端瑋、吳子彗之犯行與起訴事實,有前述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3899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認附表三編號12林尚霖部分,被告顧小美之犯行與起訴事實,有前述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4187號、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7年度偵字第658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認附表三編號87林尚霖部分,被告覃瑞清、孫嘉緒、顧小美之犯行與起訴事實,有前述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認附表三編號35廖國盛、編號40 虞強森 、編號41 陳慧敏 、編號42 汪秀月 、編號48 孫證翔 、編號57 包盛芝 、編號58 梁譯 心、編號59 曾涪羚 、編號60 謝鳳英 、編號63劉安祺、編號64 王俊文 、編號65 蘇永承 、編號66陳芮琳、編號67 鐘崧林 、編號68 陳憲祐 、編號72 黃麟涵 、編號73 陳廷威 、編號74 施作霖 部分,被告顧小美、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之犯行,與起訴事實有前述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另編號43 楊湘卉 、編號45 林秀真 、編號54 賴宥瑜 、編號55 楊旻玲 、編號62 王詠謙 、編號70 張孟堯 、編號71 翁士桓 、編號75王玲月、編號76詹凱迪、編號77 徐夢含 、編號80 顏宏圖 之部分,俱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認附表三編號95至109被害人部分,被告孟淑蓁之犯行與起訴事實,有前述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以上均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6人以違法多層次傳銷
方式,賺取不法獎金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殊非可取,斟以本院所認定渠等之犯行,被告顧小美、覃瑞清、許宗祺否認有何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處,考量被告顧小美、覃瑞清屬於上線層級較高、其下線被害人數多且廣;另被告吳乃安、楊振志、胡宗儀、林端瑋、關少鈞、余佩芬、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吳子彗、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俱坦承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佳,渠招攬下線獲取不法獎金亦兼有投資會員身分,部分被告個人投資金額亦受損,斟酌部分被害人尚及取回部分款項,與被害人之意見表示(參院卷五第54頁、第61頁背面、第13
0頁背面、卷七第55-56頁、第69-75頁、第125-127頁、第141-142頁),暨綜合全案卷證、被告等16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損害程度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除被告顧小美、覃瑞清外,餘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余佩芬之辯護人雖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置辯云云(院卷七第92頁背面):惟本院考量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立法者已給予法院就此部分行為人犯罪情節自輕至重為量刑之區間,是本院認依上開罪名之法定刑為量刑,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當無使一般人認失之過苛,有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故此部分應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附此說明。
㈥被告張家宗前未曾因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下線僅被害人王玲月、詹凱迪2人、各出資購買1單位,造成損害非重,業如前述,信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於被告張家宗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張家宗知所警惕,確實記取教訓,故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張家宗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其違反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另被告許宗祺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及被告吳乃安、楊振志、胡宗儀、林端瑋、關少鈞、余佩芬、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吳子彗、李秉榮, 因渠 等招攬之範圍較大或被害人數與金額較多等情狀,衡量前開所量處之刑度,而認不宜予緩刑宣告。
㈦沒收部分:
1.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2.依附表一、二所示,每直接推銷1單位之董事Ⅴ型套餐,會員帳上即可獲該套餐所對應業績積分1900BV之20%推薦獎金,每間接推薦1單位之董事Ⅴ型套餐,會員帳上即可獲該套餐所對應業績積分1900BV之3%推薦獎金,且此二部分之八成屬「可兌現分紅」;又每直、間接推銷1單位套餐,會員帳上另可獲取美金6元之領袖業績獎金而為「可兌現分紅」。
準此(基於罪疑唯輕,以計算董事Ⅴ型套餐為主,贈送部分不予計入,直接推薦獎金則以下線購買單位數量最少之2人計算,餘均計入間接推薦獎金,超過第六層之後的下線不予計入,另對碰獎金因卷內上下線、矩陣左右關係未盡周詳亦不予計列):
⑴被告顧小美之支線①第一層下線覃瑞清購入40單位(偵2536
卷一第11頁),第二至六層下線潘月慧、 傅益泰 、孫嘉緒、 陳素真張淑娟江昕儀徐素卿 、劉宗霖、林端瑋、 崔哲瑜崔瑀 倢、 翁仁海陳淑綢陳淑貞丁惠貞楊艾真 、吳子彗、 唐儷甄李喬茵張佑寧倪淑華 、趙培植分別購入3單位、63單位、18單位、24單位、4單位、15單位、63單位、63單位、100單位、7單位、7單位、515單位、7單位、23單位、7單位、15單位、150單位、3單位、60單位、66單位、26單位、73單位,②第四層下線李玉麟購入1單位(參併辦警8400卷第68頁背面、第76頁之手繪組織圖),第五至六層下線胡宗儀(偵3042卷二第317頁背面)、 楊桂招廖柏閔房桂森紀金蓮 、虞強森、陳慧敏、汪秀月與楊湘卉、余佩芬(偵2536卷十第66頁、第70頁、第82頁、卷十六第98頁背面、第212頁背面)與廖國盛、關少鈞分別購入23單位、1單位、11單位、3單位、15單位、3單位、
3單位、11單位、1單位、15單位,③「JEFF彭」從未曾到案製作筆錄無法確知其上線關係(參偵2535卷一第159頁),此部分吳乃安亦未詳說,故「JEFF彭」支線部分不予計入,其「個人」應可獲美金84588.4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40+(19003%)(3+63+18+24+4+15+63+63+100+7+7+515+7+23+
7+15+150+3+60+66+26+73+1+23+1+11+3+15+3+3+11+1+15)】80%+(40+3+63+18+24+4+15+63+63+100+7+7+515+7+23+7+15+150+3+60+66+26+73+1+23+1+11+3+15+3+3+11+1+15)6=84588.4》。
⑵被告吳乃安之第一層下線楊振志(偵2535卷二第44頁)、許
宗祺分別購入1單位、1單位(偵2535卷一第198-199頁),第二至五層下線陳素真、 洪容淑林洪男 、林瑞、 范銘達徐煥龍黃秋晨李芮真范紹登張嘉芯林清森 、林尚霖、 龔益安李巧新李芷嫻曾家湖許秀如孔沙白吳振 祿、 周峻興黃漢平邱心怡黃琦英黃維貞魏燕玲黃福茂許博宏潘芝楹林宜樺潘昭穎 、陳湛夫、蕭松根分別購入10單位、131單位、39單位、9單位、10單位、3單位、8單位、145單位、7單位、44單位、30單位、63單位、15單位、160單位、4單位、7單位、1單位、78單位、198單位、7單位、63單位、52單位、129單位、9單位、7單位、9單位、20單位、126單位、12單位、32單位、5單位、1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74614.4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1+
1)+(19003%)(10+131+39+9+10+3+8+
145+7+44+30+63+15+160+4+7+1+78+198+7+63+52+129+9+7+9+20+126+12+32+5+1)】80%+(1+1+10+131+39+9+10+3+
8+145+7+44+30+63+15+160+4+7+1+78+
198+7+63+52+129+9+7+9+20+126+12+32+5+1)6=74614.4》。
⑶被告楊振志之第一層下線徐煥龍、范紹登分別購入3單位、
7單位,第二至四層下線范銘達、黃秋晨、李芮真、張嘉芯、林清森、林尚霖、龔益安、李巧新、李芷嫻、曾家湖、許秀如、孔沙白、 吳振祿 、周峻興、黃漢平、邱心怡、黃琦英、黃維貞、魏燕玲、黃福茂、許博宏、潘芝楹、林宜樺、潘昭穎分別購入10單位、8單位、145單位、44單位、30單位、63單位、15單位、160單位、4單位、7單位、1單位、78單位、198單位、7單位、63單位、52單位、129單位、
9單位、7單位、9單位、20單位、126單位、12單位、32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66516.4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3+7)+(19003%)(10+8+145+44+30+63+15+160+4+7+1+78+198+7+63+52+129+9+7+9+20+126+12+32)】80%+(3+7+10+8+145+44+30+63+15+160+4+7+1+78+198+7+63+52+129+9+7+9+20+126+12+32)6=66516.4》。
⑷被告許宗祺之第一層下線陳湛夫、蕭松根分別購入5單位、
1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1860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5+1)】80%+(5+
1)×6=1860》。⑸被告胡宗儀之第一層下線楊桂招、房桂森分別購入1單位、
3單位,第二至六層下線廖柏閔、紀金蓮、虞強森、陳慧敏、汪秀月與楊湘卉、 黃警諒 、林秀真、 陳志強羅瑞雲 、孫證翔、 莊育揚向珊佩林子鈺孔麗祝鮑宏纁 分別購入11單位、15單位、3單位、3單位、11單位、5單位、1單位、1單位、4單位、1單位、1單位、2單位、1單位、
3單位、1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4490.8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1+3)+(19003%)(11+15+3+3+11+5+1+1+4+1+
1+2+1+3+1)】80%+(1+3+11+15+3+
3+11+5+1+1+4+1+1+2+1+3+1)6=4490.8》。
⑹被告余佩芬之第一層下線關少鈞購入15單位(偵2536卷十二
第30頁背面、第35頁背面),第二至五層下線賴宥瑜、楊旻玲、 黃偉順 、包盛芝、 梁譯心 、曾涪羚、謝鳳英、林祺易、 邱濬蓁 、王詠謙、劉安祺、王俊文、蘇永承、陳芮琳、鐘崧林、 許立綸 、張孟堯、翁士桓、黃麟涵、 陳威廷 、施作霖、張家宗、王玲月、詹凱迪、李秉榮、徐夢含、 孫兆慶胡文忠 、顏宏圖、 闕境治 分別購入2單位、15單位、31單位、3單位、15單位、2單位、7單位、17單位、15單位、7單位、1單位、1單位、37單位、3單位、1單位、6單位、2單位、1單位、1單位、2單位、2單位、、1單位、1單位、1單位、7單位、1單位、2單位、27單位、15單位、
3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16518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15)+(19003%)(
2+15+31+3+15+2+7+17+7+15+1+1+37+
3+1+6+3+1+1+2+2+1+1+1+7+1+
2+27+15+3)】80%+(15+2+15+31+3+15+
2+7+17+7+15+1+1+37+3+1+6+3+1+
1+2+2+1+1+1+7+1+2+27+15+3)6=16518》。
⑺被告關少鈞之第一層下線賴宥瑜、包盛芝分別購入2單位、
3單位,第二至四層下線楊旻玲、黃偉順、梁譯心、曾涪羚、謝鳳英、林祺易(偵2536卷五第2頁、第3頁背面、卷十二第43頁背面)、邱濬蓁、王詠謙、劉安祺、王俊文、蘇永承、陳芮琳、鐘崧林、許立綸、張孟堯、翁士桓、黃麟涵、陳威廷、施作霖、張家宗、王玲月、詹凱迪、李秉榮、徐夢含、孫兆慶、胡文忠、顏宏圖、闕境治分別購入15單位、31單位、15單位、2單位、7單位、17單位、15單位、7單位、1單位、1單位、37單位、3單位、1單位、6單位、2單位、1單位、1單位、2單位、2單位、1單位、1單位、1單位、7單位、1單位、2單位、27單位、15單位、3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13160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2+3)+(19003%)(15+31+15+2+7+17+7+15+1+1+37+3+1+6+3+1+1+2+2+1+1+1+7+1+2+27+15+3)】80%+(2+3+15+31+15+2+7+17+7+15+1+1+37+3+1+6+3+1+1+2+2+1+1+1+7+1+2+27+15+3)6=13160》。
⑻被告林祺易之第一層下線劉安祺、王俊文分別購入1單位、
1單位,第二層下線邱濬蓁、王詠謙、蘇永承、陳芮琳、鐘崧林、許立綸、張孟堯、翁士桓、黃麟涵、陳威廷、施作霖、張家宗(偵2536卷三第150頁、第182-183頁、卷十二第4-5頁、第15頁背面)、王玲月、詹凱迪、李秉榮(偵2536卷三第109頁、卷十二第17頁背面、第26頁背面)、徐夢含、孫兆慶、胡文忠、顏宏圖、闕境治分別購入15單位、7單位、37單位、3單位、1單位、6單位、3單位、1單位、
1單位、2單位、2單位、1單位、1單位、1單位、7單位、1單位、2單位、27單位、15單位、3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7637.6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1+1)+(19003%)(7+15+37+
3+1+6+3+1+1+2+2+1+1+1+7+1+
2+27+15+3)】80%+(1+1+7+15+37+3+
1+6+3+1+1+2+2+1+1+1+7+1+2+27+15+3)6=7637.6》。
⑼被告張家宗之第一層下線王玲月、詹凱迪分別購入1單位、
1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620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1+1)】80%+(1+
1)6=620》。⑽被告李秉榮之第一層下線徐夢含、孫兆慶分別購入1單位、
2單位,第二層下線胡文忠、顏宏圖、闕境治分別購入27單位、15單位、3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3252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1+2)+(19003%)(27+15+3)】80%+(1+2+27+15+3)6=3252》。
⑾被告覃瑞清之第一層下線潘月慧、孫嘉緒(偵2536卷二第20
6頁、第209頁)分別購入3單位、18單位,第二至五層下線趙培植(偵2536卷九第3頁、第60頁、卷十六第56頁背面、第89頁背面)、傅益泰、陳素真、張淑娟、江昕儀、徐素卿、劉宗霖、林端瑋、崔哲瑜、 崔瑀倢 、翁仁海、陳淑綢、陳淑貞、丁惠貞、楊艾真、吳子彗、唐儷甄、李喬茵、張佑寧、倪淑華分別購入73單位、63單位、24單位、4單位、15單位、63單位、63單位、100單位、7單位、7單位、515單位、7單位、23單位、7單位、15單位、150單位、3單位、60單位、66單位、26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7312
5.6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
3+18)+(19003%)(73+63+24+4+15+63+63+100+7+7+515+7+23+7+15+150+3+60+66+26)】80%+(3+18+73+63+24+4+15+63+63+100+7+7+515+7+23+7+15+150+3+60+66+26)6=73125.6》。
⑿被告孫嘉緒之第一層下線張淑娟、江昕儀分別購入4單位、
15單位,第二至四層下線陳素真、徐素卿、劉宗霖、林端瑋(偵2536卷十二第110頁背面)、崔哲瑜、崔瑀倢、翁仁海、陳淑綢、陳淑貞、丁惠貞、楊艾真、吳子彗、唐儷甄、李喬茵、張佑寧、倪淑華分別購入24單位、63單位、63單位、
100單位、7單位、7單位、515單位、7單位、23單位、
7單位、15單位、150單位、3單位、60單位、66單位、26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64507.6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4+15)+(19003%)(24+63+63+100+7+7+515+7+23+7+15+
150+3+60+66+26)】80%+(4+15+24+63+63+100+7+7+515+7+23+7+15+150+3+60+66+26)6=64507.6》。
⒀被告林端瑋之第一層下線崔哲瑜、崔瑀倢分別購入7單位、
7單位,第二至三層下線翁仁海、陳淑綢、陳淑貞、丁惠貞、楊艾真、吳子彗(偵2536卷五第155頁、卷十三第11頁背面)、唐儷甄、李喬茵、張佑寧、倪淑華分別購入515單位、7單位、23單位、7單位、15單位、150單位、3單位、60單位、66單位、26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49335.2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7+
7)+(19003%)(515+7+23+7+15+150+3+60+66+26)】80%+(7+7+515+7+23+7+15+150+3+60+66+26)6=49335.2》。
⒁被告吳子彗之第一層下線唐儷甄、李喬茵分別購入3單位、
60單位,第二層下線張佑寧、倪淑華分別購入66單位、26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24277.2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20%)(3+60)+(19003%)(66+26)】80%+(3+60+66+26)6=24277.2》。
⒂被告孟淑蓁之第一層下線 黃惠欣麗貞 姑姑2人(偵2536卷
第4-5頁、第49頁)從未曾到案製作筆錄,故不予計算,餘均計為間接下線, 王俊展陳吳 文子、施 曾美雲 、曾美雲、 林筵儒陳月娥林秋桂 、王 林慧珠石秀霞張秉宏王黃英娟嚴玉華鍾美庭潘淑媛王萬福 分別購入2單位、6單位、3單位、6單位、15單位、5單位、5單位、6單位、7單位、45單位、22單位、29單位、20單位、24單位、44單位,其「個人」應可獲美金12332.4元之「可兌現分紅」《計算式:【(19003%)(2+6+3+6+15+
5+5+6+7+45+22+29+20+24+44)】80%+(
2+6+3+6+15+5+5+6+7+45+22+29+20+24+44)6=12332.4》。
又為求便利,統一以1美元之「可兌現分紅」折算為新臺幣30元計(被害人等換算時多以此為計算),故被告顧小美、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張家宗、李秉榮、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孟淑蓁前述因下線加入購買而領得美金84588.4元、74614.
4元、66516.4元、1860元、4490.8元、16518元、13160元、7637.6元、620元、3252元、73125.6元、64507.6元、49335.2元、24277.2元、11816.4元之「可兌現分紅」應已具體折換為新臺幣2,537,652元、2,238,432元、1,995,492元、55,800元、134,724元、495,540元、394,800元、229,128元、18,600元、97,560元、2,193,768元、1,935,228元、1,480,056元、728,316元、369,972元現金,而為其「個人」本案之犯罪所得,除被告吳乃安、楊振志就扣案現金6,104,440元、6,319,261元(參查扣746卷之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然「因會員所獲得獎金」與「事後為警查扣款項」,同種貨幣發生混合,難以區辨識別,則為警查扣款項當不具有扣案物之「具體特定同一性質」,故仍認非屬扣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吳乃安、楊振志既為警查扣現款,尚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僅屬將來檢察官就查扣款項依法執行沒收程序,是本院自不得依前揭條例規定命追徵其價額;另其餘被告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3.至於扣案如附表四(入本院贓證物庫)、附表五(未入本院贓證物庫或卷內未見發還依據者,其中103度保管字第3686號56-78、80-98、100-102、104-110、112-122已發還除外)所示之物,以及遭檢察官發函凍結帳戶,分屬被告等人、被害人或關係人所有或持有,然部分扣案物與本件犯罪或萬通公司並無關連,其餘扣案物固屬被告等人所有或持有,惟該等物品諸如匯款單據、帳戶、帳簿、表格、筆記、手機、電腦、萬通奇蹟相關資料等物,不乏兼有日常其他用途,縱與萬通公司相關,亦係證據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顧小美、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胡
宗儀、林端瑋、覃瑞清、關少鈞、余佩芬、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吳子彗、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等人,共同招攬下線被害人加入購買董事Ⅴ型套餐之舉,應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有明文。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㈢再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
與違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始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93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㈣經查:
1.依附表二所示之董事Ⅴ型套餐分紅、獎金內容,可知在最原始型態,縱未加計各不同名目之獎金,僅單就「環球營業分紅」此一項目,即已呈現:原支付予萬通公司之美金1999元,得於每個「計發分紅日」獲該公司分配美金16元之「可兌現分紅」、連續達100個「計發分紅日」、合為美金1600元之「可兌現分紅」,之後即得以其中400元「可兌現分紅」換取再一次連續100個「計發分紅日」、每日獲分配美金16元之權利,從而自投入資金經200個「計發分紅日」後,累計之「可兌現分紅」已達美金2800元(計算式:0000-000+1600=2800),而逾最初投入金額之狀態。質言之,投入美金1999元予萬通公司後,迄自該公司取得美金2800元「可兌現分紅」之權利,亦即約當除取回1999元原投入本金外、另再加領美金801元「可兌現分紅」之權利(計算式:0000-0000=801),只需經200個「計發分紅日」而約為250個曆日(按:週日及主要節日始不計發分紅,則200個「計發分紅日」需要33週餘始得達成《計算式:200÷6≒33》,縱寬計為34週及需經12個主要節日,至多為250個曆日)、遠遠不及1年,則除所取回本金之以外,購買此套餐所賺取之美金801元「可兌現分紅」權利,經與原投入本金折算結果,年利率乃已高達58.50%(計算式:801÷1999÷250×365×100%=58.50%,以下4捨5入),公訴意旨認萬通公司套餐之名目分紅高達日息1.6%,實領分紅高達日息0.8%(經換算月息為24%、年息為288%)等情,固均屬高估而無足採,惟本院前已認定之年利率58.50%,顯較民法所定週年利率上限20%,高出甚多而有特殊之超額,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約定提供與本金現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無論利益之名目為何,依銀行法即以收受存款論,該約定提供與本金顯不相當各式名目利益之銷售或投資案,即屬銀行法之違反,斷不因所約定提供之利益,不以利息為名,而得免除前述銀行法規定之適用;另在未約明購買、投資人得取回本金之方案中,若約定提供之利益,已等同於除取回本金之外,尚可另行賺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益,自亦屬前述銀行法規定之違反甚明。查萬通公司董事Ⅴ型套餐之原始型態,購買人投入美金1999元予萬通公司後,經約250個曆日即可自該公司約當取回美金1999元原投入本金,另並得再加領經折算結果年利率高達58.50%、與投入本金顯不相當之美金801元「可兌現分紅」權利,業如前述,則徐明、劉幟最初設計上開制度規則以萬通公司名義在臺推出之董事Ⅴ型套餐原型,已然違反前揭銀行法不得以約定(提供)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分紅),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推銷、招攬並收受款項之禁止規定,固堪認定。
2.惟隨著持續分紅之日數逐日經過,暨加入購買人數漸增衍生之獎金,致累計有相當「可兌現分紅」後,此際苟已屬會員者(再次)順利招攬下線並收取款項,其得以自有甚或另行交易(調購)而來之「可兌現分紅」,充作所攬得新加入購買者註冊所需之點數,一方面較諸最原始將收款上繳萬通公司之型態得以更迅速便捷完成新加入購買者之註冊會員程序,另方面可將帳上「可兌現分紅」折現取償,是以之後加入購買董事Ⅴ型套餐者,多捨最原始型態不由而改採後者等節,亦經本院認明如前,則於改採後者之迅速便捷模式情形下,行為人向新加入購買者收款之行為,在客觀上自無從逕與為萬通公司收取款項之吸金行為等視,復無從評價為幫助萬通公司吸金之舉(此方式款項自始至終不會進入萬通公司);於主觀上,毋寧係出於儘速完成下線會員之註冊俾自身滿足萬通公司設定之條件以取得獎金,並謀將帳上「可兌現分紅」折現取償之意思,而顯乏為萬通公司收取款項之意(頂多僅有為萬通公司爭取會員暨銷售雲端產品之意思)至明。
3.被告顧小美否認擔任萬通公司之職務,表示僅與會員間兌換電子積分(院卷二第29頁),其餘同案被告、證人或被害人等卷內皆未敘及被告顧小美擔任萬通公司相關職務,而上開制度紅利等乃由徐明、劉幟設計規劃,且點數配發亦由公司電腦系統自動運算分配,故依卷內事證要難認被告顧小美係違法吸金之公司負責人,或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另縱使被告覃瑞清利用教會系統、編印相關會員投資方案之文宣,被告林端瑋、吳子彗承租工作室以處理會員之資料建檔作業或分享解說,被告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亦租用場地講解、教導投資操作,被告李玉麟透過廖國盛由被告余佩芬承租69商務會館之會議室舉辦投資說明會並邀約被告關少鈞擔任講座分享,被告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於網路上設立網頁、部落格、粉絲團或社團,以及被告胡宗儀、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等人紛以聚會、餐敘或到場說明等各種方式推廣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萬通奇蹟公司之投資,然渠等多另有其他工作或事業或家管等,俱否認擔任萬通公司核心職員或支薪幹部,渠等之下線繳交出資,大多數均由渠等以斯時自有或另向其他會員交易(調購)而來之「可兌現分紅」為下線湊足所需之註冊點數,渠等主要將「自有」分紅點數兌換予下線或其他會員折現取償,業經本院詳予認明如前,則依前述說明,被告顧小美、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胡宗儀、林端瑋、覃瑞清、關少鈞、余佩芬、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吳子彗、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等上線向下線收取款項之行為,在客觀上不能視同為替萬通公司收取款項之吸金行為或幫助吸金犯行,於主觀上亦乏為萬通公司收取款項之意。本院遍查全卷,檢察官既未提出積極事證說服本院信被告等人確與策劃、參與、執行各該套餐最原始型態之徐明、劉幟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檢察官所指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嫌即有不足,然此部分犯嫌若成立,核與被告等人所犯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罪,應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4年度偵字第241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 吳宛庭藍清星林玉霞 明知萬通奇蹟公司非屬美國萬通投資銀行控股集團(WorldCapitalMarket),亦明知萬通奇蹟公司並未依銀行法辦理組織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等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竟與顧小美、年籍不詳自稱「 呂偉宸 」、「 高慧 」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12月初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85度C咖啡店」,由被告吳宛庭帶同藍清星、林玉霞向 吳敏華 招攬內容為投資6萬元即可購買1球,收入分為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靜態收入每日就有美金16元,動態收入為招募新會員時,則可收取美金300元,並有對碰獎金、領袖獎金等獎金制度之投資方案,並以召開說明會或私下遊說等方式發展下線組織。嗣吳敏華因而決定投資2球共12萬元,並將12萬元分別交給被告吳宛庭與藍清星,以此方式吸收資金等情,與業經提起公訴之被告顧小美等人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乃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應移送併案審理。
二、惟本案乃針對「被告顧小美等人」之犯行依法論科如前,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吳宛庭、藍清星、林玉霞」涉嫌違反銀行法部分移送併辦,兩案之當事人主體不同,亦即上開移送併辦部分,雖與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得合併由本院管轄,惟仍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本院始能併予審究,是此部分檢察官移送併案,既非經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尚無從併辦,移送併辦部分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應退還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黃政揚偵查起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怡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書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志杰、董秀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時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銘瑩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表一:(參併辦警8400卷第44頁)┌────┬─────┬──────┬──────────┐│級別名稱│產品名稱│價格(美金)│業績積分│├────┼─────┼──────┼──────────┤│普通代理│I型套餐│399元│300BV│├────┼─────┼──────┼──────────┤│主管│II型套餐│799元│700BV│├────┼─────┼──────┼──────────┤│經理│III型套餐│1199元│1100BV│├────┼─────┼──────┼──────────┤│高級經理│Ⅳ型套餐│1599元│1500BV│├────┼─────┼──────┼──────────┤│董事│Ⅴ型套餐│1999元│1900BV│└────┴─────┴──────┴──────────┘附表二:(參併辦警8400卷第45-48頁)┌────┬───────────────────────┐│名義│內容│├────┼───────────────────────┤│環球營業│1.除週日及主要節日外,每日(下稱「計發分紅日」││分紅(靜│)以「環球營業分紅名義」於會員帳上分紅美金32││態收入)│元,連續100日│││2.前述分紅其中半數可憑帳與萬通公司兌領現金,或│││在會員間相互交易而於招募新會員進入之際,作為│││新會員所需之註冊點數以折換回等值現金(下稱「│││可兌現分紅」),餘半數則投入會員帳中「購物錢│││包」項目│││3.當連續分紅達百日累積後,會員可於原單位再加值│││美金400元(可使用前述得兌領為現金之部分支付│││),則原單位即再享有前述連續分紅100日之權益│││,周而復始(簡稱重購或返投)│├────┼───────────────────────┤│推薦獎金│1.直接推薦部分,每推銷1單位套餐,會員帳上即可││(動態收│獲該套餐所對應業績積分20%之推薦獎金,最多2││入)│單位(即下層分居左右之第一層下線)│││2.間接推薦部分,除前述2單位外,自所推銷之第3│││單位套餐起,每推銷1單位套餐,會員帳上即可獲│││該套餐所對應業績積分3%之推薦獎金,最多124單│││位(即下層分居左右之4位第二代層下線、8位第│││三層下線、16位第四層下線、32位第五層下線、64│││位第六層下線)│││3.前述獎金中,八成可憑帳與萬通公司兌領現金,或│││在會員間相互交易而於招募新會員進入之際,作為│││新會員所需之註冊點數以折換回等值現金,而為「│││可兌現分紅」,餘二成則投入會員帳中「營利錢包│││」項目,迨公司股票上市即可憑之購買股票(或稱│││為「股權點數」)│├────┼───────────────────────┤│級差獎金│當所推薦之下層新會員並非購買最高級之董事Ⅴ型套│││餐時,可享有下級會員因級別不夠而無法取得之間接│││推薦獎金差額部分│├────┼───────────────────────┤│對碰獎金│當所推銷之單位套餐,分列其下層之左右兩區,而當│││同層左右兩區之業績積分均達360分時,每360業績│││積分,會員帳上即可獲取美金20元之對碰獎金,而為│││「可兌現分紅」│├────┼───────────────────────┤│領袖獎金│循前述對碰獎金之結構,每直、間接推銷1單位套餐│││,會員帳上即可獲取美金6元之領袖業績獎金,最多│││可領32768單位,而為「可兌現分紅」│└────┴───────────────────────┘附表三:
┌─────────────────────────────────────────────────┐│「JEFF彭」支線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等之會員投資明細│├──┬────┬─────┬───┬────────────────┬──────────────┤│編號│投資會員│參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證據出處│││││(上線)├─────┬────┬─────┤││││││1999美元│399美元│折合新臺幣│││││││董事級│普通代理│1:30或1:31││├──┼────┼─────┼───┼─────┼────┼─────┼──────────────┤│1│陳素真│102年7月│孫嘉緒│24單位│││1.陳素真之調查筆錄││││6日├───┼─────┤││(偵2535卷二第135-140頁)│││││ 石彩珠 │10單位│││2.陳素真之偵訊筆錄│││││(吳乃││││(偵2535卷二第167-173頁)│││││安之下││││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手機訊│││││線)││││息│││││││││(偵2535卷二第141-163頁)│││││││││4.帳號may1222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二第147-151頁)│├──┼────┼─────┼───┼─────┼────┼─────┼──────────────┤│2│洪容淑│102年10月│陳素真│131單位│││1.洪容淑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含返投)│││三第1-4頁、卷五第4-5頁)│││││││││2.洪容淑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五第13-1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5卷三第6-13頁)│││││││││4.帳號rosehung001、sonny001│││││││││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五第6-│││││││││11頁、第15頁)│├──┼────┼─────┼───┼─────┼────┼─────┼──────────────┤│3│林洪男│102年11月│洪容淑│39單位││2,340,000│1.林洪男之調查筆錄││││││(含返投)│││(偵2535卷二第1-4頁)│││││││││2.林洪男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二第38-41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5卷二第5-9頁)│││││││││4.帳號chia001、hung001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二第10-21│││││││││頁、第24-36頁)│├──┼────┼─────┼───┼─────┼────┼─────┼──────────────┤│4│林瑞│102年7月│吳乃安│7單位│││1.林瑞之調查筆錄││││16日││2單位返投│││(偵2535卷二第247-248頁)│││││││││2.林瑞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二第251-257頁)│├──┼────┼─────┼───┼─────┼────┼─────┼──────────────┤│5│范銘達│102年10月│楊振志│4單位││240,000│1.范銘達之調查筆錄││││16日││6單位返投│││(偵2535卷二第216-219頁)│││││││││2.范銘達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二第242-245頁)│││││││││3.通訊監察譯文│││││││││(偵2535卷二第220頁)│││││││││4.帳號michael998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二第221-233頁)│├──┼────┼─────┼───┼─────┼────┼─────┼──────────────┤│6│徐煥龍│102年11月│楊振志│3單位││180,000│1.徐煥龍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三第156-159頁)│││││││││2.徐煥龍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170-173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三第160-162頁)│││││││││4.帳號long01、long02、long03│││││││││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163-166頁)│├──┼────┼─────┼───┼─────┼────┼─────┼──────────────┤│7│黃秋晨│102年│楊振志│5單位││約30萬元│1.黃秋晨之調查筆錄││││││3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42-44頁)│││││││││2.黃秋晨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四第52-5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45-47頁)│├──┼────┼─────┼───┼─────┼────┼─────┼──────────────┤│8│李芮真│102年6月│楊振志│145單位││約200萬元│1.李芮真之調查筆錄││││││(含返投)│││(偵2535卷四第82-85頁)│││││││││2.李芮真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四第154-156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86-88頁)│││││││││4.帳號TW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89-99頁、第│││││││││103-153頁)│├──┼────┼─────┼───┼─────┼────┼─────┼──────────────┤│9│范紹登│102年7月│楊振志│5單位││約30萬元│1.范紹登之調查筆錄││││││2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234-237頁)│││││││││2.范紹登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252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238-242頁)│││││││││4.帳號fsd0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243-247頁)│├──┼────┼─────┼───┼─────┼────┼─────┼──────────────┤│10│張嘉芯│102年8月│楊振志│14單位││約84萬元│1.張嘉芯之調查筆錄││││││30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258-263頁)│││││││││2.張嘉芯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278-279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264-266頁)│││││││││4.帳號home777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267-274頁)│├──┼────┼─────┼───┼─────┼────┼─────┼──────────────┤│11│林清森│102年6月│楊振志│3單位││約60萬元│1.林清森之調查筆錄││││││27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1-4頁)│││││││││2.林清森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四第37-40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5-7頁)│││││││││4.帳號lin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11-35頁)│├──┼────┼─────┼───┼─────┼────┼─────┼──────────────┤│12│林尚霖│102年12月│ 林青森 │63單位││42萬元+123│1.林尚霖之警詢筆錄││││4日││││萬元+220萬│(偵23899卷第10頁)││││││││元=385萬│2.林清森之偵訊筆錄││││││││元│(偵23899卷第113-11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匯款資│││││││││料(偵23899卷第22頁、第28│││││││││-68頁、第7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3899號移送│││││││││併辦)│├──┼────┼─────┼───┼─────┼────┼─────┼──────────────┤│13│龔益安│102年7月│楊振志│15單位│4單位│約100萬元│1.龔益安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二第175-179頁)│││││││││2.龔益安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二第206-21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二第180-189頁)│││││││││4.帳號sp1491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二第189-201頁)│├──┼────┼─────┼───┼─────┼────┼─────┼──────────────┤│14│李巧新│102年8月│龔益安│160單位││約1000萬元│1.李巧新之調查筆錄││││││(含返投)│││(偵2535卷四第158-162頁)│││││││││2.李巧新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四第182-183頁)│││││││││3.帳號jim01等帳戶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166-181頁)│├──┼────┼─────┼───┼─────┼────┼─────┼──────────────┤│15│李芷嫻│102年9月│李巧新│3單位││240,000│1.李芷嫻之調查筆錄││││││1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331-332頁)│││││││││2.李芷嫻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64頁)│││││││││3.帳號csdn7260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336-346頁)│├──┼────┼─────┼───┼─────┼────┼─────┼──────────────┤│16│曾家湖│102年8月│李巧新│7單位││420,000│1.曾家湖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四第347-348頁)│││││││││2.曾家湖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64頁背面)│├──┼────┼─────┼───┼─────┼────┼─────┼──────────────┤│17│許秀如│102年8月│李巧新│1單位││60,000│1.許秀如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四第353-354頁)│││││││││2.許秀如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65頁)│├──┼────┼─────┼───┼─────┼────┼─────┼──────────────┤│18│孔沙白│102年8月│李巧新│78單位│││1.孔沙白之調查筆錄││││││(含返投)│││(偵2535卷四第374-376頁)│││││││││2.孔沙白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78-379頁)│├──┼────┼─────┼───┼─────┼────┼─────┼──────────────┤│19│吳振祿│102年6月│楊振志│28單位│2單位│約1200萬元│1.吳振祿之調查筆錄││││││170單位返│││(偵2535卷三第58-61頁)││││││投│││2.吳振祿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90-97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三第62-64頁)│││││││││4.帳號Rich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69-86頁)│├──┼────┼─────┼───┼─────┼────┼─────┼──────────────┤│20│ 陳松柳 │102年8月│吳振祿││1單位│12,000│1.陳松柳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三第137-140頁)│││││││││2.陳松柳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149-15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三第141-143頁)│││││││││4.帳號sung168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144-146頁)│├──┼────┼─────┼───┼─────┼────┼─────┼──────────────┤│21│周峻興│102年7月│吳振祿│6單位││約372,000│1.周峻興之調查筆錄││││││1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57-61頁)│││││││││2.周峻興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四第77-79頁)│││││││││3.帳號hanson之雙軌圖、電子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62-69頁、第80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70-73頁)│├──┼────┼─────┼───┼─────┼────┼─────┼──────────────┤│22│黃漢平│102年11月│周峻興│63單位││約120萬元│1.黃漢平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三第195-199頁)│││││││││2.黃漢平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212-21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三第200-203頁)│││││││││4.帳號cooper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203-209頁│││││││││、第216頁)│├──┼────┼─────┼───┼─────┼────┼─────┼──────────────┤│23│邱心怡│102年11月│吳振祿│15單位││約90萬元│1.邱心怡之調查筆錄││││││37單位返投│││(偵2535卷三第99-102頁)│││││││││2.邱心怡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132-13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三第103-105頁)│││││││││4.帳號kelly001等帳戶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10│││││││││6-128頁、第136頁)│├──┼────┼─────┼───┼─────┼────┼─────┼──────────────┤│24│黃琦英│102年11月│邱心怡│80單位││約480萬元│1.黃琦英之調查筆錄││││14日││49單位返投│││(偵2535卷三第217-220頁)│││││││││2.黃琦英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334-336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匯款資│││││││││料、黃琦英之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2535卷三第221-22│││││││││3頁、第226-236頁、第332-│││││││││333頁)│││││││││4.帳號h0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237-331頁)│├──┼────┼─────┼───┼─────┼────┼─────┼──────────────┤│25│黃維貞│102年12月│黃琦英│7單位││420,000│1.黃維貞之調查筆錄││││││2單位返投│││(偵2535卷第175-178頁)│││││││││2.黃維貞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三第189-193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三第179-180頁)│││││││││4.帳號hwj01之帳戶基本資料、│││││││││雙軌圖、各種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三第184-187頁)│├──┼────┼─────┼───┼─────┼────┼─────┼──────────────┤│26│魏燕玲│102年12月│邱心怡│7單位││420,000│1.魏燕玲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四第319-320頁)│││││││││2.魏燕玲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27-328頁)│├──┼────┼─────┼───┼─────┼────┼─────┼──────────────┤│27│黃福茂│103年1月│邱心怡│7單位││540,000│1.黃福茂之調查筆錄││││││2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323-325頁)│││││││││2.黃福茂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27-328頁)│├──┼────┼─────┼───┼─────┼────┼─────┼──────────────┤│28│許博宏│102年11月│吳振祿│3單位│││1.許博宏之調查筆錄││││29日││4單位吳振│││(偵2535卷四第210-213頁)││││││祿以個人點│││2.許博宏之偵詢筆錄││││││數加單代墊│││(偵2535卷四第231頁)││││││13單位返投│││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214-218頁)│││││││││4.帳號tony00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219-226頁)│├──┼────┼─────┼───┼─────┼────┼─────┼──────────────┤│29│潘芝楹│102年11月│許博宏│60單位││約360萬元│1.潘芝楹之調查筆錄││││││66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282-284頁)│││││││││2.潘芝楹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16-317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四第285-286頁)│││││││││4.帳號p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四第287-312頁)│├──┼────┼─────┼───┼─────┼────┼─────┼──────────────┤│30│林宜樺│102年12月│潘芝楹│10單位││600,000│1.林宜樺之調查筆錄││││││2單位返投│││(偵2535卷四第355-356頁)│││││││││2.林宜樺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65頁背面)│├──┼────┼─────┼───┼─────┼────┼─────┼──────────────┤│31│潘昭穎│103年1月│潘芝楹│32單位││約192萬元│1.潘昭穎之調查筆錄│││││││││(偵2535卷四第358-359頁)│││││││││2.潘昭穎之偵詢筆錄│││││││││(偵2535卷四第366頁)│├──┼────┼─────┼───┼─────┼────┼─────┼──────────────┤│32│吳善賓│102年6月│許宗祺││2單位(││1.吳善賓之偵訊筆錄││││27日│││許宗祺贈││(偵2535卷一第257-262頁)│││││││送)││2.吳善賓之審理筆錄│││││││││(院卷五第54-61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吳善賓│││││││││之郵局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偵2535卷一第218-227頁)│││││││││4.帳號topb1、bingo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一第232-253頁)│├──┼────┼─────┼───┼─────┼────┼─────┼──────────────┤│33│陳湛夫│102年8月│許宗祺│3單位│1單位││1.陳湛夫之偵訊筆錄││││││2單位返投│1單位(││(偵2535卷一第279-281頁)│││││││許宗祺贈││2.陳湛夫之審理筆錄│││││││送)││(院卷五第44-53頁)│││││││││3.帳號kam77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5卷一第│││││││││268-273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5卷一第273-276頁)│├──┼────┼─────┼───┼─────┼────┼─────┼──────────────┤│34│蕭松根│102年8月│許宗祺│1單位許宗│1單位││1.蕭松根之調查筆錄││││││ 祺代墊 │(JEFF代││(偵2535卷二第120-123頁)│││││││墊)││2.蕭松根之偵訊筆錄│││││││││(偵2535卷二第131-133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5卷二第124-127頁)│├──┴────┴─────┴───┴─────┴────┴─────┴──────────────┤│李玉麟支線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等之會員投資明細│├──┬────┬─────┬───┬────────────────┬──────────────┤│編號│投資會員│參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證據出處│││││(上線)├─────┬────┬─────┤││││││1999美元│399美元│折合新臺幣│││││││董事級│普通代理│1:30或1:31││├──┼────┼─────┼───┼─────┼────┼─────┼──────────────┤│35│廖國盛│102年4月│李玉麟│0.5單位│1單位││1.廖國盛之警詢筆錄││││││(與余佩芬│(與余佩││(警8400卷第336-344頁)││││││合買1單位│ 芬合買 2││2.李玉麟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單位)││圖(警8400卷第61-73頁、第│││││││││76頁)│││││││││3.廖國盛之偵訊筆錄│││││││││(偵21479卷第56-57頁)│││││││││4.李玉麟之偵訊筆錄│││││││││(他8864卷第36-39頁)│││││││││5.廖國盛之審理筆錄│││││││││(院卷五第237-243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36│楊桂招│102年7、│胡宗儀│1單位││60,000│1.楊桂招之調查筆錄││││8月│││││(偵3042卷一第240-243頁)│││││││││2.楊桂招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一第274-278頁)│││││││││3.通訊監察譯文、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一第245-250頁)│││││││││4.帳號men00l、saab5678等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一第251-272頁)│├──┼────┼─────┼───┼─────┼────┼─────┼──────────────┤│37│廖柏閔│102年8月│胡宗儀│11單位│││1.廖柏閔之偵訊筆錄││││2日│││││(偵3042卷二第1-6頁)│││││││││2.廖柏閔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57-61頁)│││││││││3.通訊監察譯文、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二第7-18頁)│││││││││4.帳號maxminl983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二第19-30頁、第│││││││││33-55頁)│├──┼────┼─────┼───┼─────┼────┼─────┼──────────────┤│38│房桂森│102年8月│胡宗儀│3單位││186,000│1.房桂森之調查筆錄│││││││││(偵3042卷二第165-167頁)│││││││││2.房桂森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177-180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二第168-169頁)│││││││││4.帳號fks1、fks2、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二第170-│││││││││-171頁、第173頁)│├──┼────┼─────┼───┼─────┼────┼─────┼──────────────┤│39│ 紀金連 │102年7、│胡宗儀│15單位││1,087,000│1.紀金連之調查筆錄││││8月│││││(偵3042卷二第288-290頁)│││││││││2.紀金連之偵詢筆錄│││││││││(偵3042卷二第301-302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二第293-296頁)│├──┼────┼─────┼───┼─────┼────┼─────┼──────────────┤│40│虞強森│102年7月│胡宗儀│約3單位││186,000│1.胡宗儀之帳戶交易明細表││││16日│││││(警8400卷第361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41│陳慧敏│102年7月│胡宗儀│3單位││186,000│1.陳慧敏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376-382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42│汪秀月│102年6月│胡宗儀│0.5單位(││30,000│1.汪秀月之警詢筆錄││││││與楊湘卉合│││(警8400卷第394-399頁)││││││買1單位)│││2.汪秀月之偵訊筆錄(偵21479│││││││││卷第198頁背面至第199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43│楊湘卉│102年6、│胡宗儀│10.5單位│││1.楊湘卉之調查筆錄││││7月││(其中1單│││(偵3042卷二第210-212頁,││││││位與汪秀月│││併辦警8400卷第384-389頁)││││││合買)│││2.楊湘卉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229-232頁)│││││││││3.帳號LV888等帳戶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二第213-225頁)│├──┼────┼─────┼───┼─────┼────┼─────┼──────────────┤│44│黃警諒│102年7月│楊湘卉│5單位││約10000元│1.黃警諒之偵訊筆錄││││││││美金│(偵3042卷一第170-177頁)│││││││││2.黃警諒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一第205-212頁)│││││││││3.Line對話紀錄、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匯款│││││││││單據│││││││││(偵3042卷一第179頁、第18│││││││││1-183頁、第198-202頁)│││││││││4.帳號liang1等之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電腦頁面資料│││││││││(偵3042卷一第186-197頁)│├──┼────┼─────┼───┼─────┼────┼─────┼──────────────┤│45│林秀真│102年7月│黃警諒│1單位││60,000│1.林秀真之調查筆錄│││││││││(偵3042卷一第132-138頁,│││││││││併辦警8400卷第363-371頁)│││││││││2.林秀真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一第164-167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3042卷一第138-144頁)│││││││││4.帳號liang3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一第145-150頁)│├──┼────┼─────┼───┼─────┼────┼─────┼──────────────┤│46│陳志強│102年6月│林秀真│1單位│││1.陳志強之調查筆錄│││(綽號:│17日│││││(偵3042卷一第106-110頁)│││ 陳星合 )││││││2.陳志強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一第126-130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3042卷一第111-11│││││││││5頁)│││││││││4.帳號liang6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一第116-122頁)│├──┼────┼─────┼───┼─────┼────┼─────┼──────────────┤│47│羅瑞雲│102年8月│陳志強│4單位│││1.羅瑞雲之調查筆錄│││││││││(偵3042卷二第63-67頁)│││││││││2.羅瑞雲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87-90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3042卷二第68-79頁)│││││││││4.羅瑞雲之郵局、合庫帳戶存摺│││││││││影本│││││││││(偵3042卷二第80-84頁)│├──┼────┼─────┼───┼─────┼────┼─────┼──────────────┤│48│孫證翔│102年8月│陳志強│約1單位││62,000│1.胡宗儀之帳戶交易明細表││││1日│││││(警8400卷第357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49│莊育揚│102年7、│黃警諒│1單位││62,000│1.莊育揚之調查筆錄││││8月│││││(偵3042卷二第125-128頁)│││││││││2.莊育揚之偵詢筆錄│││││││││(偵3042卷二第311-312頁)│││││││││3.黃警諒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資料、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二第129-136頁)│││││││││4.帳號liang7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二第140-147頁、│││││││││第313頁)│├──┼────┼─────┼───┼─────┼────┼─────┼──────────────┤│50│向珊佩│102年7月│莊育揚│1單位│││1.向珊佩之調查筆錄││││││1單位返投│││(偵3042卷一第43-46頁)│││││││││2.向珊佩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一第82-83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3042卷一第49-50│││││││││頁、第52-62頁)│││││││││4.帳號eve888等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餘錢包等│││││││││明細資料│││││││││(偵3042卷一第63-75頁)│├──┼────┼─────┼───┼─────┼────┼─────┼──────────────┤│51│林子鈺│102年8月│向珊佩│1單位│││1.林子鈺之調查筆錄│││││││││(偵3042卷一第214-219頁)│││││││││2.林子鈺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一第234-238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3042卷一第220-221頁)│││││││││4.林子鈺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042卷一第222-224頁)│││││││││5.帳號julie1628之頁面│││││││││(偵3042卷一第228頁)│├──┼────┼─────┼───┼─────┼────┼─────┼──────────────┤│52│孔麗祝│102年8月│向珊佩│3單位││162,000│1.孔麗祝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234-236頁)│││││││││2.孔麗祝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243-246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二第237-238頁、│││││││││第248頁)│├──┼────┼─────┼───┼─────┼────┼─────┼──────────────┤│53│ 鲍宏纁 │102年9月│孔麗祝│1單位││62,000│1.鮑宏纁之調查筆錄│││││││││(偵3042卷二第151-154頁)│││││││││2.鮑宏纁之偵訊筆錄│││││││││(偵3042卷二第159-162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3042卷二第155-156頁、│││││││││第164頁)│├──┼────┼─────┼───┼─────┼────┼─────┼──────────────┤│54│賴宥瑜│102年5月│關少鈞│2單位││120,000│1.賴宥瑜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十第89-91頁,併│││││││││辦警8400卷第414-420頁)│││││││││2.賴宥瑜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第175-176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第92-95頁)│││││││││4.帳號flyee0715、flyee0715a│││││││││之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十第96-172頁)│├──┼────┼─────┼───┼─────┼────┼─────┼──────────────┤│55│楊旻玲│102年6月│關少鈞│15單位││900,000│1.楊旻玲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四第35-38頁,併│││││││││辦警8400卷第401-408頁)│││││││││2.楊旻玲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四第176-181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四第42-49頁、第61-68頁│││││││││、第78-92頁、第97-100頁)│││││││││4.楊旻玲提供之手機訊息、匯款│││││││││單據、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2536卷四第50-59頁、第│││││││││70-76頁、第94-95頁、第10│││││││││2-122頁)│├──┼────┼─────┼───┼─────┼────┼─────┼──────────────┤│56│黃偉順│102年9月│楊旻玲│31單位│││1.黃偉順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六第144-147頁)│││││││││2.黃偉順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六第176-180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6卷六第151-16│││││││││7頁、第174頁)│││││││││4.帳號220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六第168-173頁)│├──┼────┼─────┼───┼─────┼────┼─────┼──────────────┤│57│包盛芝│102年6月│關少鈞│3單位││200,000│1.包盛芝之警詢筆錄││││20日││(與關少鈞│││(警8400卷第347-353頁)││││││各半,以3│││2.包盛芝之偵訊所述││││││單位計)│││(偵21479卷第58-59頁)│││││││││3.李玉麟使用 戴秀純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8400卷第97-101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58│梁譯心│102年11月│ 蘇瓵 靚│13單位│││1.梁譯心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關少│2單位返投│││圖(警8400卷第437-446頁)│││││鈞之下││││2. 蘇瓵靚 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線周承││││圖(警8400卷第212-222頁、│││││毅之下││││第236頁)│││││線)││││3.梁譯心之偵訊筆錄(偵21479│││││││││卷第197頁背面至第198頁)│││││││││4.蘇瓵靚之偵訊筆錄(偵21489│││││││││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59│曾涪羚│102年11月│梁譯心│2單位││120,000│1.曾涪羚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424-431頁)│││││││││2.蘇瓵靚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圖(警8400卷第212-222頁、│││││││││第236頁)│││││││││3.曾涪羚之偵訊筆錄│││││││││(偵21479卷第198頁)│││││││││4.蘇瓵靚之偵訊筆錄(偵21489│││││││││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0│謝鳳英│102年11月│ 唐淑媞 │7單位││434,000│1.謝鳳英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6日│(關少││││圖(警8400卷第454-459頁、│││││鈞之下││││第465頁)│││││線周承││││2.蘇瓵靚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毅之下││││圖(警8400卷第212-222頁、│││││線蘇瓵││││第236頁)│││││靚之下││││3.唐淑媞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線)││││圖(警8400卷第307-316頁)│││││││││4.謝鳳英之偵訊所述│││││││││(偵21479卷第197頁)│││││││││5.唐淑媞之偵訊筆錄│││││││││(偵21479卷第196頁)│││││││││6.LINE對話記錄、謝鳳英之郵局│││││││││存摺影本│││││││││(警8400卷第323-325頁、第│││││││││466-467頁、第469-484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1│邱濬蓁│102年11月│林祺易│7單位││434,000│1.邱濬蓁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六第1-3頁)│││││││││2.邱濬蓁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六第28-31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6卷六第4-20頁│││││││││、第24頁)│││││││││4.帳號ginachiou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六第25-26頁)│├──┼────┼─────┼───┼─────┼────┼─────┼──────────────┤│62│王詠謙│102年12月│林祺易│15單位││800,000│1.王詠謙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十一第140-142頁,併辦警84│││││││││00卷第550-558頁)│││││││││2.王詠謙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一第173-17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一第143-146頁)│││││││││4.帳號hymanlife01等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十│││││││││一第150-172頁)│││││││││5.王詠謙提供之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偵2536卷│││││││││十一第147-149頁)│├──┼────┼─────┼───┼─────┼────┼─────┼──────────────┤│63│劉安祺│102年6月│林祺易│1單位││61,000│1.劉安祺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485-492頁)│││││││││2.劉安祺之偵訊所述│││││││││(偵21479卷第199頁)│││││││││3.劉安祺提供之匯款單據│││││││││(警8400卷第497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4│王俊文│102年11月│林祺易│1單位││61,000│1.王俊文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504-510頁)│││││││││2.王俊文之偵訊所述(偵21479│││││││││卷第200頁背面至第201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5│蘇永承│102年10月│林祺易│37單位││2,257,000│1.蘇永承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515-521頁)│││││││││2.蘇永承之偵訊所述│││││││││(偵21479卷第200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6│陳芮琳│102年11月│林祺易│3單位││180,000│1.陳芮琳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526-532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7│鐘崧林│102年8月│林祺易│1單位││61,000│1.鐘崧林之警詢筆錄││││12日│││││(警8400卷第562-568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8│陳憲祐│102年8月│林祺易││1單位│12,000│1.陳憲祐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573-579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69│許立綸│102年11、│林祺易│6單位││360,000│1.許立綸之調查筆錄及手繪組織││││12月│││││圖(偵2536卷六第33-37頁;│││││││││併辦警8400卷第242-251頁)│││││││││2.許立綸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六第65-69頁,併│││││││││辦偵21479卷第61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6卷六第38-56│││││││││頁、第24頁)│││││││││4.帳號williamhsu425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六第57-60頁)│├──┼────┼─────┼───┼─────┼────┼─────┼──────────────┤│70│張孟堯│102年11、│許立綸│3單位││120,000│1.張孟堯之調查筆錄││││12月││(其中0.5│││(偵2536卷六第103-106頁,││││││單位與 蔡正 │││併辦警8400卷第645-651頁)││││││ 德合買 )│││2.張孟堯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六第137-142頁)│││││││││3.帳號lukjay777、lukjay7702│││││││││之雙軌圖、購物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六第107-113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六第119-135頁)│├──┼────┼─────┼───┼─────┼────┼─────┼──────────────┤│71│翁士桓│102年12月│許立綸│1單位││60,000│1.翁士桓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一第84-86頁,併│││││││││辦警8400卷第634-640頁)│││││││││2.翁士桓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一第109-113頁)│││││││││3.帳號kinki0621之雙軌圖、電│││││││││子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一第87-88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一第91-107頁)│├──┼────┼─────┼───┼─────┼────┼─────┼──────────────┤│72│黃麟涵│102年12月│許立綸│1單位││60,000│1.黃麟涵之警詢筆錄││││17日│││││(警8400卷第610-616頁)│││││││││2.黃麟涵之偵訊所述│││││││││(偵21479卷第201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73│陳威廷│103年1月│許立綸│2單位││120,000│1.陳威廷之警詢筆錄│││││││││(警8400卷第622-628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74│施作霖│102年9、│ 官宇隆 │1單位││123,000│1.施作霖之警詢筆錄││││10月│(林祺│1單位返投│││(警8400卷第657-663頁)│││││易之下││││2.官宇隆之警詢筆錄及手繪組織│││││線)││││圖(警8400卷第275-284頁)│││││││││3.施作霖之偵訊筆錄(偵21479│││││││││卷第201頁背面至第202頁)│││││││││4.官宇隆之偵訊筆錄│││││││││(偵21489卷第60頁)│││││││││(104年度偵字第21479號移送│││││││││併辦)│├──┼────┼─────┼───┼─────┼────┼─────┼──────────────┤│75│王玲月│102年7月│張家宗│1單位││60,000│1.王玲月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一第75頁)│││││││││2.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一第44-46頁)│││││││││3.帳號yune4702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帳號156062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十一第47-73頁)│├──┼────┼─────┼───┼─────┼────┼─────┼──────────────┤│76│詹凱迪│102年7月│張家宗│1單位││60,000│1.詹凱迪之偵訊筆錄││││15日│││││(偵2536卷十第8-11頁)│││││││││2.詹凱迪之審理筆錄│││││││││(院卷五第125-130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第3-6頁)│├──┼────┼─────┼───┼─────┼────┼─────┼──────────────┤│77│徐夢含│102年8、│李秉榮│1單位││62,000│1.徐夢含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9月│││││十一第117-119頁,併辦警84│││││││││00卷第537-543頁)│││││││││2.徐夢含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一第138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一第120-123頁)│││││││││4.帳號henryl985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十一第│││││││││124-134頁、第136頁)│││││││││5.徐夢含提供之匯款單據│││││││││(偵2536卷十一第135頁)│├──┼────┼─────┼───┼─────┼────┼─────┼──────────────┤│78│孫兆慶│103年1月│李秉榮│2單位││120,000│1.孫兆慶之調查筆錄││││11日│││││(偵2536卷十第13-16頁)│││││││││2.孫兆慶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第25-28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第17-20頁)│││││││││4.帳號claude、claude1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十第21-23頁)│├──┼────┼─────┼───┼─────┼────┼─────┼──────────────┤│79│胡文忠│102年11月│李秉榮│27單位│6單位返│約110萬元│1.胡文忠之調查筆錄│││││││投││(偵2536卷十一第77-79頁)│││││││││2.胡文忠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一第105-106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一第80-83頁)│││││││││4.帳號linchiahui07、huwenchu│││││││││ng01等帳戶之電子錢包、交易│││││││││管理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十│││││││││一第84-96頁、第103頁)│││││││││5.胡文忠提供之匯款單據│││││││││(偵2536卷十一第97-102頁)│├──┼────┼─────┼───┼─────┼────┼─────┼──────────────┤│80│顏宏圖│102年9月│李秉榮│15單位││930,000│1.顏宏圖之調查筆錄││││1日│││││(偵2536卷八第157-160頁,│││││││││併辦警8400卷第668-675頁)│││││││││2.顏宏圖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八第255-257頁)│││││││││3.帳號wcml41313等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八第161頁、第16│││││││││6-254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八第162-165頁)│├──┼────┼─────┼───┼─────┼────┼─────┼──────────────┤│81│闕境治│102年8月│李秉榮│3單位││180,000│1.闕境治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八第123-126頁)│││││││││2.闕境治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八第153-155頁)│││││││││3.帳號nkj21033、bjhbjh002等│││││││││帳戶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盈利錢包等明細資料│││││││││(偵2536卷八第127-152頁)│├──┴────┴─────┴───┴─────┴────┴─────┴──────────────┤│覃瑞清支線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等之會員投資明細│├──┬────┬─────┬───┬────────────────┬──────────────┤│編號│投資會員│參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證據出處│││││(上線)├─────┬────┬─────┤││││││1999美元│399美元│折合新臺幣│││││││董事級│普通代理│1:30或1:31││├──┼────┼─────┼───┼─────┼────┼─────┼──────────────┤│82│潘月慧│102年7月│覃瑞清│3單位│1單位││1.潘月慧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十第30-33頁、卷│││││││││十三第3-4頁)│││││││││2.潘月慧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第41-45頁、卷│││││││││十三第頁6-8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LINE對│││││││││話記錄與照片(偵2536卷十第│││││││││34-38頁、第47-50頁)│├──┼────┼─────┼───┼─────┼────┼─────┼──────────────┤│83│傅益泰│102年9月│ 傅杏子 │63單位││3,780,000│1.傅益泰之調查筆錄││││25日│(覃瑞│││(即美金12│(偵2536卷二第1-6頁)│││││清之下│││6,000元)│2.傅益泰之偵訊筆錄│││││線 陳芝 ││││(偵2536卷二第15-20頁)│││││樺之下││││3.傅益泰提供之臺灣銀行帳戶存│││││線)││││摺影本│││││││││(偵2536卷二第7-13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二第24-103頁)│├──┼────┼─────┼───┼─────┼────┼─────┼──────────────┤│84│張淑娟│102年6月│ 孫家緒 │4單位││240,000│1.張淑娟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六第71-74頁)│││││││││2.張淑娟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六第97-101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偵2536卷六第75-91│││││││││頁、第95頁)│├──┼────┼─────┼───┼─────┼────┼─────┼──────────────┤│85│江昕儀│102年8月│孫家緒│15單位││900,000│1.江昕儀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四第183-189頁)│││││││││2.江昕儀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四第210-21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四第193-208頁)│├──┼────┼─────┼───┼─────┼────┼─────┼──────────────┤│86│徐素卿│102年9月│江昕儀│63單位││3,729,600│1.徐素卿之調查筆錄││││23日│││││(偵2536卷四第1-3頁)│││││││││2.徐素卿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四第31-33頁)│││││││││3.徐素卿之永豐、 玉山 、合庫帳│││││││││戶存摺影本│││││││││(偵2536卷四第24-29頁)│││││││││4.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四第7-23頁)│├──┼────┼─────┼───┼─────┼────┼─────┼──────────────┤│87│劉宗霖│102年8月│ 顏龍河 │63單位││186萬+345,│1.劉宗霖之偵訊筆錄││││14日│(孫嘉│││486+48萬+│(他4568卷第19-23頁,他10│││││緒之間│││96萬=3,64│277卷第17-19頁)│││││接下線│││5,486│2.顏龍河之偵訊筆錄│││││)││││(他4568卷第21-22頁,他10│││││││││277卷第28頁背面)│││││││││3.劉宗霖提出之匯款單據、手機│││││││││訊息、手寫資料與照片(他45│││││││││68卷第5-11頁、第27-3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4187號、10│││││││││5年度偵字第10514號、107年│││││││││度偵字第658號移送併辦)│├──┼────┼─────┼───┼─────┼────┼─────┼──────────────┤│88│崔哲瑜│102年12月│林端瑋│7單位││420,000│1.崔哲瑜之調查筆錄│││(兒)││(母)││││(偵2536卷三第1-8頁)│││││││││2.崔哲瑜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三第40-42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資料、匯款資料與林端瑋之│││││││││國 泰世華 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三第16-38頁)│├──┼────┼─────┼───┼─────┼────┼─────┼──────────────┤│89│崔瑀倢│102年11月│林端瑋│7單位││420,000│1.崔瑀倢之調查筆錄│││(女)││(母)││││(偵2536卷五第161-167頁)│││││││││2.崔瑀倢偵訊筆錄│││││││││(偵2536卷五第202-203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通訊監│││││││││察資料、林端瑋之 國泰世華 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五第172-201頁)│├──┼────┼─────┼───┼─────┼────┼─────┼──────────────┤│90│翁仁海│102年11月│林端瑋│515單位││約1700萬元│1.翁仁海之調查筆錄││││4日│││││(偵2536卷十三第65-67頁)│││││││││2.翁仁海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三第72-74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崔瑀倢│││││││││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十三第68-70頁)│├──┼────┼─────┼───┼─────┼────┼─────┼──────────────┤│91│陳淑綢│102年11月│林端瑋│7單位││420,000│1.陳淑綢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22日│││││十三第105-107頁)│││││││││2.陳淑綢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三第124-126頁)│││││││││3.蒐證照片、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崔瑀倢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十三第10│││││││││8-111頁、第121-122頁)│├──┼────┼─────┼───┼─────┼────┼─────┼──────────────┤│92│陳淑貞│102年12月│陳淑綢│23單位││1,380,000│1.陳淑貞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6日│││││十三第128-130頁)│││││││││2.陳淑貞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三第146-148頁)│││││││││3.蒐證照片、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三第131-136│││││││││頁)│├──┼────┼─────┼───┼─────┼────┼─────┼──────────────┤│93│丁惠貞│102年8月│林端瑋│7單位││420,000│1.丁惠貞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綽號:││││││十四第100-102頁)│││ 法拉利 )││││││2.丁惠貞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四第106-108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蒐證照│││││││││片(偵2536卷十四第103-105│││││││││頁)│├──┼────┼─────┼───┼─────┼────┼─────┼──────────────┤│94│楊艾真│102年10月│丁惠貞│15單位││900,000│1.楊艾真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十四第1-2頁)│││││││││2.楊艾真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四第5-7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偵2536│││││││││卷十四第3-4頁)│├──┼────┼─────┼───┼─────┼────┼─────┼──────────────┤│95│王俊展│102年10月│孟淑蓁│2單位││254,700-向│1.王俊展之調查筆錄│││││(間接│(1單位非││他人購買62│(偵17636卷三第56-59頁)│││││上線)│向孟淑蓁購││,000-返投2│2.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買,該單位││1,700-百人│(偵17636卷三第60-65頁)││││││又返投1單││網股票41,7│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位)││00=124,000│(偵17636卷四第17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96│ 陳吳文子 │102年11月│孟淑蓁│6單位│││1.陳吳文子之調查筆錄│││││(間接│【以名冊為│││(偵17636卷三第79-83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陳吳文子之合庫帳戶存摺影本│││││││││、收據│││││││││(偵17636卷三第84-85頁)│││││││││4.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116頁)│││││││││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97│ 施曾美雲 │103年│孟淑蓁│3單位│││1.施曾美雲之調查筆錄│││││(間接│【以名冊為│││(偵17636卷三第86-90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97頁)│││││││││4.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98│曾美雲│102年11月│孟淑蓁│6單位│││1.曾美雲之調查筆錄(偵17636││││21日│(間接│【以名冊為│││卷三第106-109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116頁)│││││││││4.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118頁)│││││││││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99│林筵儒│102年11月│孟淑蓁│15單位││977,000-百│1.林筵儒之調查筆錄(偵17636││││8日│(間接│││人網股票47│卷三第125-129頁)│││││上線)│││,000=930,│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000│(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131頁)│││││││││4.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134頁)│││││││││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0│陳月娥│102年12月│孟淑蓁│5單位││186,000+60│1.陳月娥之調查筆錄(偵17636│││││(間接│【以名冊為││,000+96,00│卷三第139-142頁)│││││上線)│主】││0=342,000│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143頁背面)│││││││││4.陳月娥千禧城帳號資料│││││││││(偵17636卷三第144頁)│││││││││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1│林秋桂│102年11月│孟淑蓁│換算約5單││約30萬元│1.林秋桂之調查筆錄(偵17636││││8日│(間接│位│││卷三第147-150頁)│││││上線)││││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151頁背面│││││││││至第152頁)│││││││││4.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153頁背面│││││││││)│││││││││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2│ 王林慧珠 │102年│孟淑蓁│6單位│││1.王林慧珠之調查筆錄(偵1763│││││(間接│【以名冊為│││6卷三第159-162頁)│││││上線)│主】│││2.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167頁背面)│││││││││3.陳月娥千禧城帳號資料│││││││││(偵17636卷三第168頁,王│││││││││ 嘉玲 即王林慧珠之女兒)│││││││││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7636卷三第17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3│石秀霞│102年10月│孟淑蓁│7單位│││1.石秀霞之調查筆錄(偵17636│││││(間接│【以名冊為│││卷三第173-176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四第178頁)│││││││││4.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178頁)│││││││││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4│張秉宏│103年3月│孟淑蓁│45單位││2,790,000│1.張秉宏之調查筆錄(偵17636│││││(間接││││卷三第184-187頁)│││││上線)││││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5│王黃英娟│102年11月│孟淑蓁│22單位│││1.王黃英娟之調查筆錄(偵1763││││14日│(間接│【以名冊為│││6卷三第196-199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200頁背面)│││││││││4.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201頁背面│││││││││)│││││││││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6│嚴玉華│102年│孟淑蓁│29單位││1,798,000│1.嚴玉華之調查筆錄(偵17636││││(孟淑蓁於│(間接││││卷三第203-205頁)││││102年之後│上線)││││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才參加萬通│││││(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公司)│││││第39頁)│││││││││3.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207頁、│││││││││卷四第98頁)│││││││││4.千禧城權益轉售意願切結書2│││││││││張(偵17636卷三第206頁)│││││││││5.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6.嚴玉華千禧城帳號資料(偵17│││││││││636卷四第145頁背面)│││││││││7.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四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8.帳號sky0723等之交易管理、│││││││││獎金管理紀錄等明細資料│││││││││(偵17636卷四第99-106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7│鍾美庭│102年12月│孟淑蓁│20單位│││1.鍾美庭之調查筆錄(偵17636│││││(間接│【以名冊為│││卷三第208-211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4.鍾美庭千禧城帳號資料│││││││││(偵17636卷四第148頁)│││││││││5.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四第167頁背面)│││││││││6.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四第182頁背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8│潘淑媛│102年10月│孟淑蓁│24單位│││1.潘淑媛之調查筆錄(偵17636│││││(間接│【以名冊為│││卷三第212-215頁)│││││上線)│主】│││2.孟淑蓁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7636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39頁)│││││││││3.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6卷三第216頁背面)│││││││││4.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217頁背面│││││││││)│││││││││5.潘淑媛之存摺影本│││││││││(偵17636卷三第222頁)│││││││││6.孟淑蓁使用金融帳戶彙整表│││││││││(偵17636卷四第1-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09│王萬福│102年│孟淑蓁│44單位│││1.王萬福之調查筆錄(偵17636││││(孟淑蓁於│(間接│【以名冊為│││卷三第234-236頁)││││102年之後│上線)│主】│││2.萬通投資人名冊資料(偵1763││││才參加萬通│││││6卷三第238-239頁)││││公司)│││││3.千禧城投資人領錢明細資料表│││││││││(偵17636卷三第240-243頁│││││││││)│││││││││4.王萬福千禧城帳號資料(偵17│││││││││636卷三第244-24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移送│││││││││併辦)│├──┼────┼─────┼───┼─────┼────┼─────┼──────────────┤│110│唐儷甄│102年9月│吳子彗│3單位│││1.唐儷甄之調查筆錄││││││(調查站卷│││(法務部調察局南投縣調查站││││││第57頁背面│││卷第56-59頁)││││││)│││2.唐儷甄之警詢筆錄│││││││││(併辦警0010卷第99-103頁)│││││││││3.唐儷甄之偵訊筆錄│││││││││(併辦偵365卷第61頁)│││││││││4.唐儷甄、林端瑋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察局│││││││││南投縣調查站卷第61-68頁)│├──┼────┼─────┼───┼─────┼────┼─────┼──────────────┤│111│李喬茵│102年8月│吳子彗│60單位││約360萬元│1.李喬茵之調查筆錄(偵2536卷│││││││││十四第110-112頁)│││││││││2.李喬茵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四第128-131頁)│││││││││3.蒐證照片、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林端瑋及唐儷甄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十四第113-126頁)│├──┼────┼─────┼───┼─────┼────┼─────┼──────────────┤│112│張佑寧│102年10月│吳子彗│66單位││約398萬元│1.張佑寧之警詢筆錄│││││││││(偵2536卷卷十三第76-78頁│││││││││,併辦警0010卷第92-96頁)│││││││││2.張佑寧之偵訊筆錄│││││││││(偵2536卷十三第101-103頁│││││││││,併辦偵365卷第60-61頁)│││││││││3.蒐證照片、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林端瑋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十三第79-98頁)│├──┼────┼─────┼───┼─────┼────┼─────┼──────────────┤│113│倪淑華│102年11月│ 林晴彥 │26單位││約156萬元│1.倪淑華之調查筆錄│││(「阿順││(吳子││││(偵2536卷十三第46-48頁)│││」之妻)││彗之下││││2.倪淑華之偵訊筆錄│││││線)││││(偵2536卷十三第62-63頁)│││││││││3.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林端瑋│││││││││及唐儷甄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36卷十三第49-59頁)│├──┼────┼─────┼───┼─────┼────┼─────┼──────────────┤│114│王靜馡│103年2月│ 陳脩維 │1單位││60,000│1.王靜馡之警詢筆錄│││(原名:│27日│ 曾橞璇 ││││(警0010卷第1-4頁)│││ 王靜玲 )││(吳子││││2.曾橞璇、陳脩維之警詢筆錄│││││彗之間││││(警0010卷第31-36頁、第39│││││接下線││││-43頁)│││││,超過││││3.王靜馡之偵訊筆錄│││││6代)││││(偵365卷第36頁、第56頁)│││││││││4.曾橞璇、陳脩維之偵訊筆錄│││││││││(偵365卷第36-37頁、第57│││││││││頁)│││││││││5.王靜馡提供之匯款單據、相關│││││││││資料(警0001卷第7-16頁)│││││││││6.吳子彗使用 吳宜淩 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警0010卷第24-28頁)│││││││││7.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警0010卷第47-61頁、第10│││││││││5頁以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65號移送併│││││││││辦)│└──┴────┴─────┴───┴─────┴────┴─────┴──────────────┘附表四: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單位│持有人/││││││保管人││├──┼───────────────────────┼──┼────┼────┤│1│匯款水單(一)│1本│覃瑞清│①他5352│├──┼───────────────────────┼──┤│卷二第││2│匯款水單(二)│1本││203頁│├──┼───────────────────────┼──┤│②院卷一││3│匯款水單(三)│1本││第149-│├──┼───────────────────────┼──┤│160頁││4│筆記本│1本││③院卷一│├──┼───────────────────────┼──┤│第162-││5│會員註冊登記表格│1本││168頁│├──┼───────────────────────┼──┤│【另扣得││6│存摺(一)│3本││手機及充│├──┼───────────────────────┼──┤│電線業據││7│存摺(二)│4本││發還,院│├──┼───────────────────────┼──┤│卷五第2││8│紅利試算資料│1本││頁】│├──┼───────────────────────┼──┤│││9│匯款收據(一)│1本│││├──┼───────────────────────┼──┤│││10│匯款收據(二)│1本│││├──┼───────────────────────┼──┤│││11│公司資料(一)│1本│││├──┼───────────────────────┼──┤│││12│公司資料(二)│1本│││├──┼───────────────────────┼──┤│││13│報名表(一)│1本│││├──┼───────────────────────┼──┤│││14│報名表(二)│1本│││├──┼───────────────────────┼──┤│││15│宣傳文宣│8本│││├──┼───────────────────────┼──┤│││16│隨身碟│1個│││├──┼───────────────────────┼──┼────┼────┤│17│萬通奇蹟宣傳資料│1本│ 顏穎綺 │①他5352│├──┼───────────────────────┼──┤(代)│卷第20││18│優極網宣傳資料│1本││9頁背│├──┼───────────────────────┼──┤│面││19│中國工商銀行開戶申請書│3張││②院卷一│├──┼───────────────────────┼──┤│第149-││20│會員註冊表格資料│10張││160頁│├──┼───────────────────────┼──┤│③院卷一││21│身分證(影)│1張││第162-│││( 關喬蓮 身分證、駕照、郵局存摺影本)│││168頁│├──┼───────────────────────┼──┤│││22│瑋廷出入金明細│2張│││├──┼───────────────────────┼──┤│││23│帳號密碼單│1張│││├──┼───────────────────────┼──┤│││24│TOSHIBA硬碟│1個│││├──┼───────────────────────┼──┼────┼────┤│25│光碟│1片│張家宗│①他5352│├──┼───────────────────────┼──┤│卷二第││26│存摺│1本││222頁│├──┼───────────────────────┼──┼────┼────┤│27│匯出匯款申請書│1本│林祺易│①他5352│├──┼───────────────────────┼──┤│卷二第││28│委託申請書│1本││212頁│├──┼───────────────────────┼──┤│背面至││29│萬通奇蹟投資效益分析表│1張││第213│├──┼───────────────────────┼──┤│頁││30│免稅證明單│1張││②院卷一│├──┼───────────────────────┼──┤│第149-││31│第三方支付申請表│2張││160頁│├──┼───────────────────────┼──┤│③院卷一││32│存摺(玉山銀行存款帳簿)│1本││第162-│├──┼───────────────────────┼──┤│168頁││33│林祺易帳號密碼表│1張││【另扣案│├──┼───────────────────────┼──┤│之手機1││34│林祺易電腦資料│1片││支及平版│├──┼───────────────────────┼──┤│電腦1台││35│林祺易個人電腦│1台││業據發還│├──┼───────────────────────┼──┤│,偵2536││36│伺服器│1台││卷五第96│├──┼───────────────────────┼──┤│頁】││37│外接硬碟│1個│││├──┼───────────────────────┼──┼────┼────┤│38│存摺(戶名: 游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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