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60號聲請人 鄒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慧淑 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協議分割方法,辦理受監護宣告人林慧淑之父林𡍼列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慧淑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鄒文盛為受監護人林慧淑之監護人。因因受監護人林慧淑之父林𡍼列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死亡,受監護人因而需處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鄒文盛代理受監護人林慧淑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辦理其父林𡍼列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鄒文盛主張受監護人林慧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
定聲請人鄒文盛為受監護人林慧淑之監護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法院陳報受監護人林慧淑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6年度監宣字第6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鄒文盛主張受監護人林慧淑之父林𡍼列過世,留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現繼承人欲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亦堪信為真實。
㈢茲審酌受監護人林慧淑確有辦理其父林𡍼列所遺遺產之繼承
登記及分割事宜之需求,而聲請人鄒文盛為受監護人林慧淑之外甥女婿,聲請代理受監護人林慧淑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辦理受監護人林慧淑之父林𡍼列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並未侵害受監護人林慧淑之法定應繼分,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受監護人林慧淑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琬儒附表:
┌───────────────────────────┐│附表:林𡍼列之遺產及繼承人協議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遺產協議分割方法│├──┼──────────────┼─────────┤││宜蘭縣○○鄉○○段○○○○號土│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一│地(面積475平方公尺,權利範│持分1/28, 林幸億 繼│││圍:1/4)。│承持分6/28。│├──┼──────────────┼─────────┤││宜蘭縣○○鄉○○段○○○○號土│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二│地(面積279平方公尺,權利範│持分1/28,林幸億繼│││圍:1/4)。│承持分6/28。│├──┼──────────────┼─────────┤││宜蘭縣○○鄉○○段○○○○○○號│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三│土地(面積339平方公尺,權利│持分1/7,林幸億繼│││範圍:全部)。│承持分6/7。│├──┼──────────────┼─────────┤││宜蘭縣○○鄉○○段○○○○○○號│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四│土地(面積1130平方公尺,權利│持分9475/812700,│││範圍:9475/116100)。│林幸億繼承持分5685││││0/812700。│├──┼──────────────┼─────────┤││宜蘭縣○○鄉○○段○○○○號土│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五│地(面積878平方公尺,權利範│持分1/7, 林幸兆 繼│││圍:全部)。│承3/7, 林幸圃 繼承││││3/7。│├──┼──────────────┼─────────┤││宜蘭縣○○鄉○○段○○○○○○號│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六│土地(面積31平方公尺,權利範│持分9475/812700,│││圍:9475/116100)。│林幸億繼承56850/81││││2700。│├──┼──────────────┼─────────┤││宜蘭縣壯圍鄉美福村10 鄰美福五 │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七│路11巷5號建物(面積97.9平方│持分1/7,林幸億繼│││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承6/7。│├──┼──────────────┼─────────┤││宜蘭縣○○鄉○○村○○鄰○○路│受監護人林慧淑繼承││八│3段78,80號建物(面積418.6平│持分1/7,林幸兆繼│││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承3/7,林幸圃繼承││││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