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89,9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5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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