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69號聲請人 游逸歆 訴訟代理人 游文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54903-8│1│1000│├──┼──────────┼───────┼──┼──┤│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31990-6│1│90│├──┼──────────┼───────┼──┼──┤│00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44177-8│1│60│├──┼──────────┼───────┼──┼──┤│00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61271-2│1│115│├──┼──────────┼───────┼──┼──┤│00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79124-4│1│126│├──┼──────────┼───────┼──┼──┤│006│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98246-7│1│164│├──┼──────────┼───────┼──┼──┤│007│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7│├──┼──────────┼───────┼──┼──┤│008│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