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李其鴻 被告 蘇王佑
2樓聯陽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豐毅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五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