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79號上訴人 王清奇 被上訴人 廖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訴字第19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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