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明選任辯護人林明賢律師
蔡文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13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1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十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