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正夫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瓊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吳正夫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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