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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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入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惟聲請人另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爰聲請二罪合計執行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要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縱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惟依上揭說明,亦僅得於該數罪均判決確定後,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之,抑或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依前開規定請求該檢察官聲請之,則聲請人逕以自己名義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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