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3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72271││││計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乙○○│95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8%│││148269││││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272271││││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乙○○│95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48269││││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
(一)、債務人乙○○於94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94年4月7日起至99年4月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5年3月7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272,271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乙○○於94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94年4月8日起至95年4月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3月2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48,269元及自95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9.8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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