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現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