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134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劉煌基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